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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税会差异的比较与协调(4)

2016-08-30 01:05
导读:(二)政策建议 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预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预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

  
  (二)政策建议
  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预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预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本钱,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预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均匀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进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正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公道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假如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公道;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公道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治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分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公道性。
  2 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实在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治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均匀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逾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预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固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纵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本钱。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3 完善理赔用度预备金和保费不足预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预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用度预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预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预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假如相关预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预备金和未决赔款预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预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公道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预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用度预备金和保费不足预备金是未决赔款预备金和未到期责任预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纵”。建议尽快明确理赔用度预备金和保费不足预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 给予总预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叫,总预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预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预备金的回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以为总预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进;另一些人却以为总预备金应回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预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同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预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预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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