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税会差异的比较与协调(3)
2016-08-30 01:05
导读:(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轻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轻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条件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熟悉和操纵把握不当,未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预备金的多少依靠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预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预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职员要全面正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进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进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固然增加了财政收进,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预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进步,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同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进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题目。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低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进,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公道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进在先,本钱支出在后。责任预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目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进的数倍。因此,应从预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本钱,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同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鉴戒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预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