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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与所得课税(2)

2016-09-11 01:28
导读:三、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公司相对的概念,它实质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而是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或组成部分,属于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公司相对的概念,它实质上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而是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或组成部分,属于非法人企业组织。在国外,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一般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的概念,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被母公司持有,而为母公司控制或参股的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他与分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而子公司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待遇,分公司如果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主体或独立的纳税人,很难享受到当地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波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从投资策略上说,如果公司资金充足且要对下属企业实施较强的控制,则选择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果公司资金不足,要吸收他人的投资且不需对下属企业实施较强的控制,只要参股或控股就可以了,则选择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从税收筹划上考虑,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企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公司总体税负;但对于获利较为迅速的企业,则可以设置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对新办企业的优惠待遇。由于低税国、避税地、避税港、低税地区的存在,当地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免征或只征收较低的公司所得税,跨国公司或国内大公司常常会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只是一个信箱公司或是一个只设电话转接器的公司,用来转移高税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一般是按照是否具备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能够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盈亏的条件,所以,绝大部分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有保险、民航、铁路等部分特殊的行业,由于其经营特点,没有把其分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把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所得税的原理,但把分公司也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是不合理的,因为分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一般是不完全的,分公司的部分人员经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成本,甚至资本支出都有可能是由其总公司承担的,加上其不是一级法人,无法承担责任,所以,分公司的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较为合理。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以公司、总公司法人为纳税人,不把分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分公司应采用汇总纳税办法。  四、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集团公司与企业集团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或几个大中型企业为核心,核心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技术实力;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企业(子公司);必须具有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等功能。这种核心企业实质上就是具有母公司性质的集团公司。拥有若干子公司的母公司称为集团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集团公司连同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关联企业的总和称为企业集团。事业单位法人、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在世界各国,企业集团以其雄厚的资金、庞大的规模、先进的技术、众多的人才、广泛的信息和市场渠道在宏观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企业集团既具有综合优势,获取单个企业所无法比拟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又保持各成员企业的相对独立功能与适应能力,能够在较短的周期内完成产业及产品结构的转换、调整与优化,促进生产力的迅速提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逐步建立起一大批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既有国有的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也有股份制的和民营的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从我国经济的来看,我国还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因此,国家应大力促进企业集团经济的发展,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的经济形势。  在企业所得税上,一般将母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称为合并纳税;将总分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称为汇总纳税。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可以选择由其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它集团公司,不允许合并纳税。合并纳税的好处是,可以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其成员企业如果由于生产经营、经济环境等原因而造成有的企业盈利,有的企业亏损,申报纳税时可以实现盈亏互抵,从而享受税收的优惠。由于只有120家企业集团具有享受该项政策的资格,而大部分企业集团只能望洋兴叹,使得此项税收政策的优势没有得到发挥,对企业集团的发展没有起到普遍的促进作用。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所有的企业集团将其全资子公司的所得与母公司的所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在新税法实施后,投资者能够合理的选择投资兴办企业是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还是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会大大地促进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发展,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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