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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中实行权责发生制探讨(2)

2016-09-16 01:17
导读:(二)实行权责发生制的优点 与其他两制相比,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如下优点。 (1)“递延增值税”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表示资金的占用或
  (二)实行权责发生制的优点  与其他两制相比,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如下优点。  (1)“递延增值税”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表示资金的占用或收回利益的权利,实现报表揭示与财务概念结构保持一致的原则要求,提高了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2)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期间费用,使利润表的营业利润等项目有了可比性,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  (3)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配比,会计增值额等于应税增值额,使得人们可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大大提高。  (4)采用权责发生制,与其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达到和谐一致,完整统一,符合会计基础理论。另外大多税种都采用权责发生制。  (5)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和收讫时间为入账时间,及时、准确反映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和权利的发生,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性、精确性,并保持了会计核算的独立性。  (三)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缺点  与收付实现制相比,实行权责发生制尚有如下不足之处。  (1)不能有效避免购货方提早扣减增值税、销货方提早纳税的问题。赊购时未付款其进项税额因抵扣销项税额而得以转嫁;赊销时未收款则须提前交纳税金。致使人为操作经济业务的入账时间,把本该发生在本期的收入,为了推迟纳税而商同延期销售。将本该下期的采购任务,为了减少纳税而提前赊购购进,致使国家当期增值税税收减少。  (2)对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不合理。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这是由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得企业提前纳税,造成坏账损失中销项税额不能退回的现状。  (3)不符合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在税款征缴上负担相同的义务。企业发生的坏账包括货款和税款两部分,发生坏账时两者都无法收回,企业不但不能取得退税而且不能抵扣销项税额,从而遭受双重损失。对购买者来说则得到双重收益,造成纳税人在纳税时的不公平待遇。  (4)不符合赋税能力原则。赋税能力原则要求企业在真正有能力承担纳税义务时才支付税款,如果增值税会计要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销项税额,即使在未取得销售款项时仍应按期纳税,很显然此时企业并不具有纳税能力。这种情况下纳税势必挤占企业的营运资金,造成企业营运资金的紧张。在商业信用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无异于国家定期从经济体中大量“抽血”,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收虚假膨胀,另一方面造成微观经济运行出现不应有的紧张。[1]  二、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可行性  (一)收付实现制下的增值税会计账户设置和调整处理  在“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下,采用收付实现制,货款实际收付意味着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的产生。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期末该待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企业赊销货物时,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期末此待转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余额扣除“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就是企业本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金。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和未按规定保存专用发票等的进项税额为永久性差异,可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2]  通过上述科目设置、账户处理,调整了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应该说明的是,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仍未能确认会计准则和税法在销售货物时计税依据上的差异,即税法与会计准则本质的三种处理基础都共同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对于这种差异应在发生时,如同所得税应付税款法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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