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下财政监督产生的理论溯源
2016-09-1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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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政府与公共
一、国家、政府与公共受托责任
学、学等学科从不同的角度了国家的起源,但最有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契约;另一种是掠夺或剥削论。
关于国家的起源社会契约理论有着悠久的,它也是西方主流财政理论依据和基础。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契约的达成是多重博弈的结果。由于契约限定着每个人相对他人的活动,因而它对经济增长来说十分重要。社会分工及协作受契约与交易费的约束,契约的有效性制约着社会分工向纵深方面的,制度也就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契约形式”或“契约关系”。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假设没有国家,那么契约实施的交易费用将相当高,以致于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
国家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者,它的作用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向其他集团或阶级的成员榨取收入。掠夺性的国家将界定一套产权,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即这种产权制度对某一权力集团是有益的,但并不能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这必然演变成无效率产权。
以上两种理论所说的国家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不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新制度经济学将这两种理论有机地统一起来,从理论推演的角度看,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道格拉斯·C·诺斯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所谓“暴力潜能”是指这样一个范畴,它既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也包括权威、特权、垄断机等无形资产。诺斯认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和被掠夺者。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不同于市场和的是,国家的特点是它的强制性,即国家是在暴力方面有比较优势的组织,这种强制性的后盾是国家暴力。换言之,国家暴力是对付暴力的暴力,是一种对付非法暴力的合法暴力,这种合法性起源于每个人捍卫自己权益,抵御别人侵害的合法权利。因此,国家暴力只有在能够实现某种社会合作,并且比其他制度(如市场和其他组织)更有效时,才被采用。国家暴力资源之所以能更有效地使用,在于其能达到规模经济和防止“搭便车”。例如,在一个可能遭到袭击的社区中怎样建立防御体系的问题,“安全”对社区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公共品”。如果用市场机制的来购买“安全”就有可能失败,因为“安全”一旦被提供,对社区的所有成员都无法排除其中任何人享受或者说排他的成本特别大而无法实施。显然肯定有人会采取“搭便车”的行为:不为“安全”付费也享受安全的好处。这样一来,整个社区会因此不能建立起有效的防御体系。这时,采取国家提供的形式,强制性地要求每个成员为“安全”付费即纳税,解决“搭便车”问题就有了一种有效办法。同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税收是对国家提供公共品成本的补偿,或者说是为国家提供公共品所进行的融资。公众通过缴税委托国家经营(生产、购买、管理)公共品。当然,国家不是按每个纳税人从公共品中享受到的利益的多少来征税,即不存在市场交换中那种一对一的交换关系。但生活在国家中的每一成员如离开国家提供的公共品是难以生存的,他总是会或多或少地从公共品中受益。因而,即使他得到利益的多少与他交纳税收的多少可能是不对称的,但他理应为公共品提供费用。换个角度看,如果把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国家征税的多少与纳税人从公共品享用中得到利益则大体上是对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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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易见,公众对公共品的需要决定了国家的存在,国家的存在是通过国家职能的执行得以体现的,而国家的职能又是由各级政府组织来承担的,它具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发,司法机关负责对案件的审理、判决、执行,行政机关履行安全防务、经济管理等职能。总之,政府组织承担着为公众提供包括制度、秩序、物品和劳务等在内的公共品的职能。(这里公共品指有形的公共品和无形的公共品)。由此可见,政府实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承担着一种公共受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