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下财政监督产生的理论溯源(3)
2016-09-14 01:20
导读:1.从政府组织性质来看,政府组织缺乏货币收益表现,至少没有企业意义上的股权。首先,政府组织的初始委托人——社会公众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品享用
1.从政府组织性质来看,政府组织缺乏货币收益表现,至少没有企业意义上的股权。首先,政府组织的初始委托人——社会公众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品享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难以用货币来度量,是一种精神和物质的感受。而企业的初始委托人——股东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却可以用货币来度量。其次,政府组织是由官员组成,官员成为实际代理人,在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假设下,官员的目标完全可能是权力最大化,或出现寻租行为,或追求的是政权的稳固和社会效益,政府机关往往表现为预算规模的最大化,强调“稳定压倒一切”。而企业经理人员的目标直接表现为获酬的最大化。再次,制度规定,政府组织控制的金钱归属国家,形式为全民所有。官员实行的是工薪制,具有严格的限制,它不能象企业可以利用股利分红、股票期权和高额资金等激励机制,来充分地刺激个人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与官员的工资受限相反的是,企业经理人的报酬在理论上是无限制、不封顶的。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品的产出效益无法用货币来度量,官员的业绩也就无法通过货币来量化,进而难以用薪水的高低差异体现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和
政治管理能力的大小。因此,官员的报酬就无法起到象企业组织经理人员的报酬那种显著的刺激作用,去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
2.从公共产权特征看,政府组织无法解决代理人“激励相容”问题。现代产权理论对公共产权解释为:具有不可分性、非排他性、外部性和不可转让性等显著特征。公共产权的这一特性显然有别于其它产权,如公司产权、私有产权。在私有产权中,具典型的可分割、可分离、可转让的属性,使不同的要素所有者合作组织参加现代股份公司的生产活动成为可能。因而,在公司产权中,当股东不满意公司经营的现状或急需股票变现时,就可在股市上出让股票;股东也可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法人的经营决策实施有效的股权约束。进一步说,为了缓解代理人问题,达到“激励相容”,可以实行剩余索取权的分享。然而,这一切对公共产权来说都无的契约”。由此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一代理与法律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从产生和责任要求来看,性质是相同的。无论何种层级形态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都预期,同时代理人有责任(因委托人要付酬给代理人,双方存在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关系),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然而,依据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人行为的假设:“效用最大化”,“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并且代理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个人,因此二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常常是有冲突的,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这样便会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这种现象也被称为代理人问题。大量的研究表明,解决代理人问题的总体思路有两条,一是设计激励机制,二是建立监督机制。前者是企业理论重点研究的问题。在企业中,通过分析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出一种契约,使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在经理人实现自身目标最大化的同时,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即利润最大化,实现“激励相容”,来解决股东(所有者)和经理人(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代理人问题,其研究重点是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而后者却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严格地说,企业委托一代理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解释政府组织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因为这一理论最基本的假定是存在着一个真正的所有者,这个所有者愿意并有能力激励和约束代理人,以防止自身权益的流失。但是,对全民委托政府组织经营的公共品——国家财产形式来说,尽管在理论上每个人都可以称之为所有者,但没有任何人能够说自己个人是在行使委托权的委托人。如前所述,正是由于公共品与私人品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公共品必须要由政府组织来经营管理,由于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的结构安排差异,决定了政府组织系统内解决代理人问题的办法主要是依靠建立监督机制,而不主要依靠激励机制,即政府组织存在“激励不足”,而是“监督有效”。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