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下财政监督产生的理论溯源(5)
2016-09-14 01:20
导读:三、小结 通过上述得出如下结论: (l)公共需要是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表现为享受的无差异性和公共性特征,体现社会公共需要的物
三、小结
通过上述得出如下结论:
(l)公共需要是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表现为享受的无差异性和公共性特征,体现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载体是公共品。
(2)公共品的提供方式有多种形式,但最主要的是由国家作为主体来提供,尤其是规模或范围较大的公共品,只能通过国家公共预算来提供才是可行的。换言之,公众对公共品的需要决定了国家的存在,国家的存在是通过国家职能的执行得以体现,而国家的职能又是由各级政府组织来承担的,它具体包括了财政管理等行政、立法、司法职能。因此,政府实质上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接受人民委托,代理人民执行公共事务,亦即提供公共品,形成了公共委托责任关系。
(3)在公共受托责任关系中,便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及政府组织内部间构成了委托一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按其层级形态可分为单一型。双重型和多重型。根据詹森·麦克林的契约,经济上、意义上的委托一代理与制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从产生和责任要求来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在于,在经济的“效用最大化”和“机会主义”行为假设下,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因而,便产生了代理人问题,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解决代理人问题的基本思路:一是设计激励机制;二是建立监督机制。前者是理论中重点课题,通过分析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监督机制成本太高,而应设计出一种契约,使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实现“激励相容”,相比之下更易操作。而对后者的研究更符合政府经济的特点,因为,对全民委托政府组织经营的公共品——国家财产形式来说,尽管在理论上每个人都可称之为所有者,但没有任何人能够说自己个人是在行使委托权的委托人,即所有者“虚位”。进一步而言,政府组织缺乏货币收益表现,没有象企业意义上的股权,无法量化业绩和依据业绩调节薪金。从公共产权方面看,即使运用激励机制难以解决代理人“激励相容”问题,因为产权的不可分,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性,再加上公共权力激励有限,和官员或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通常易造成损害委托人即社会公众利益。而从下级组织来看,如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中,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多,而表现出隐瞒偏好,虚假申报,企图争得更多的中央政府补助,等等。以上所述说明,在财政管理中存在“激励不足”,应切实加强财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