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2)
2016-09-21 01:05
导读:1.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 投资者通常将其资金运用划分为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两部分,以平衡税后报酬率。由于公司所得面临着经济性双重课
1.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
投资者通常将其资金运用划分为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两部分,以平衡税后报酬率。由于公司所得面临着经济性双重课税,这将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出现失衡。尽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两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相平衡,但除去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从税前的经济收益来看,公司部门更有效益。如果把资金由非公司部门移向公司部门,将使整个的经济收益增加,也就是说消除重复课税的扭曲将会带来经济上的净收益。
消除扭曲的办法,就是消除公司和非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和税前收益之间的不一致,也就是实现税收待遇上的等同。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税收待遇的公平体现为不同来源所得的总税收负担相同。
,消除所得经济性双重课税的方法中,使用较广的是归属制。其思路是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分配利润时将已纳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当股东取得股息时,也同时获得了已纳税款的抵扣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用归属来的已纳税款抵扣应纳个人所得税。
2.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之间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课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企业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对于企业而言,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这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另外,对于许多刚成立的中小公司,可能会因为外源性资金的缺乏而必须放弃一些效率高的投资计划。很明显,由于重复课税这个税收屏障的存在,会导致资金市场上资金配置的扭曲:一方面是有盈余的企业保留利润投资于一些低效的项目;另一方面是市场上外源性资金减少使一些高效的投资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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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股息分配的重复课征之外,前面还提到过,在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即使是未分配的利润依然有被重复课征的潜在可能。一旦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投资企业转让投资或产权形成收益,这种潜在可能就变为现实的重复征税。不难看出,对于留存下来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既不用于转增资本,也不形成资本利得的话,企业将长期享受税收上的优待,而一旦将留存利润转增资本或形成资本利得,则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很高的税收。因此,企业的利润分配会出现一种“锁入效应”,即企业长期地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将收益保留在企业内使用,即不用于股利分配,也不用于转增资本或向外投资,这明显是对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极为不利的。
目前解决企业利润政策扭曲和“锁入效应”的方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中采取双率制。双率制就是指按照公司利润分配与否,分别对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制安排。其原理是:尽管对于分配的股息存在重复课税,但由于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税较轻,重复课税后的总税收负担将不会过高;而对于留存利润,先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以较高的税收,其后无论用于何种用途,只要加以适当的归属抵扣,也就不会出现税收待遇上的极大差别,对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和资金市场的扭曲就能得到减轻和缓解。
3.债券和股票之间财源筹资方式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除非公司债券持有者的利息所得的边际税率充分地高于股东毛所得的边际税率。显然,在纯粹的古典制下,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额外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公司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