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3)
2016-09-21 01:05
导读:古典制下如果公司税率是正的,那么只有公司债券持有者按高于股票持有者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才可能消除对企业融资方式的扭曲。 在前面的分析中,
古典制下如果公司税率是正的,那么只有公司债券持有者按高于股票持有者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才可能消除对企业融资方式的扭曲。
在前面的分析中,关于缓解或消除经济性双重课税扭曲效应的方法,主要介绍了归属制和双率制。这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计一种与归属制等同的双率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国家将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双率归属制等混合所得税制。
三、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1.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者投资意愿的影响。由于我国在税制安排中没有系统地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因此投资者不得不面对所得的双重课征。尽管按税种分析,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税率并不高,但重复课征之后,投资者实际的总税负是:33% (1-33%)×20%=46.4%。客观地说,这样的税负率相当高,非常不利于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其次是对投资方向的影响。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覆盖范围仅是公司部门,因此双重课税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向公司部门的投资,于是就产生了投资在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分配的扭曲。非公司部门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税法中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是归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和私营所得项下,按5%-35%的累进税率一次课征,不存在重复课税。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再次是对投资方式的。由于重复课税对于不同方式的投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必然会对投资者投资方式的选择产生作用。就我国的情况看,税收作用在投资工具上,会使投资者偏向于房地产投资和资产投资,减少直接投资;金融资产中又会偏向于债券类投资而非股权类投资。因为按照税法,个人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直接投资,重复课税的程度最严重,而且难以避免;而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尽管也存在重复课税,但可以利用税收上对股票转让的优惠节税;以债券方式投资,则不存在双重课税;若投资于房地产,由于我国各项政策中对个人投资房地产的诸多优惠,比如营业税的免除、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所得中的成本费用扣除等,实际上房地产投资的总税收负担偏低,在税收上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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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性重复课税直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会促使企业少分配股利,多进行利润留存。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对保留利润没有采取任何税收措施,因此保留利润不用再次被课税,而分配股利则要被重复课征,股东如果能通过资本利得的收益弥补不分配利润的损失,并且这种利得能享受优惠,那么无论企业或是股东,不分配利润政策都是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的。企业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拥有大量资金的盈利企业这样做,会使得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结构发生变化,流动性下降,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出现大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而许多中小企业却无米下炊的情况。而且以资本利得收益弥补利润不分配的效果还要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一旦资本市场本身不景气,投资者原本应得的股息收入不但无法实现,还得承受资本利得性损失,结果是市场上可投资资金大幅减少,进而引起投资和消费明显下降。
其次,重复课税还会影响企业的融资决策。我国将股息和利息归为一类,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以股份方式融资。也就是说,我国所得税制是鼓励企业负债经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由于税制影响的广泛性,可能成为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扩大的原因之一。
最后,所得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还体现在对企业再投资的影响。即使企业以留存利润的方式避免了所得税直接的双重课税,也仍然存在着被双重课征的潜在可能。这是因为我国税法中的所得概念包括了资本利得。如果留存利润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以投资收益或转增资本的方式实现,依然难逃被重复课税;但这部分利润如果仅仅是留在企业内部作为自用资金,却可避免再次课征。因此,投资者尤其是企业运用留存利润,只能是不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和转增资本,或者将已经获得的资本增值不实现,形成“资本锁入”效应。所以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公报中,“不分配不转增”和高盈余公积、高未分配利润项共存成为普遍的现象。很明显,这对投资者、企业和国家都不利,投资者的收益不能实现,企业的资本不能扩张,国家的税收也无法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