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几点认识(2)
2016-09-30 01:02
导读: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作。 2、辅助性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团体,如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 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了解被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4、整理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5、清缴税款_根据税收检查报告书的处理决定,清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