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2016-09-2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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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
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界对这个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横向划分就是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地方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综合各种因素,我国今后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进行适度的分权,这是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权划分应坚持这样三个原则。第一,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为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应保持地方事权与财力使用权的统一,或者扩大地方财权与税权,或者调控地方事权。就现状来看,主要应依靠税制改革,更合理地划分税权,增强地方税权适应事权的能力。第二,宏观调控与兼顾地方的原则,既要考虑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要兼顾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既要有利于健全中央的宏观调控体系,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在本地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三,税收征管的原则。这种观点虽然也是三条原则,但核心强调的是税权与事权的对称性,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因而在税权划分上就不是集权,而是分权。
在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虽然提出了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但没有说明哪些税权属于集权,哪些税权属于分权,所以作为税权划分原则还显得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提出了税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层层分权,每一级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但立法权层层下放不仅容易造成税政混乱,还会造成国家财力分散化,最终削弱中央集权政体的财政基础。可见,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税权划分原则并不适合于中央集权体制。
我国是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为维护政令统一,防止地方各自为政,绝不能简单奉行事权与税权相统一原则,不切实际地搞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从我国现实出发,并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在税权划分上不仅不能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恰恰相反,应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按照这种原则事权以地方为主,而税权则以中央为主,地方事权与财力的差额由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政令统一,而且可以有效平衡地区经济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