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3)
2016-10-24 01:19
导读:扣除范围,国际上通常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我国只设计统一扣除额,法定扣除额设计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不能体现
扣除范围,国际上通常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我国只设计统一扣除额,法定扣除额设计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同时,对居民与非居民适用不同的扣除额标准,对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适用4000元的月扣除标准,而对本国居民的实际负担范围变化却没能及时调整扣除额标准,致使两者相差5倍,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实施时,表现为征管无力
1.工薪阶层成为实际纳税主体。如图6所示,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劳动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薪金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近50%[4]。1999年开征利息税后,比例有所下降。而且,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增长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如图7所示),工薪阶层税收负担明显过重[5]。
附图
图6 个人所得税各项目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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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职工工资和工薪所得个税增长比例
另一方面,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极轻。例如,广州市2000年84.69亿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税收仅占2.33%[6]。,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2.最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我国工薪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薪阶层的收入扣除800元后,只有极少部分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两档税率,第5至9级税率基本上不发生作用,部分税率并无实用价值。特别是,我国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只起象征性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形同虚设。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名义税率过高,实际税率很低,仍然存在进一步提高实际边际税率的空间。因此,可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累进程度,尤其是对资本所得。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税收流失严重。随着主义市场的与完善,个人所得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实物分配和权益所得未纳入征收范围,了税收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收人中,巨额灰色、黑色收入(偷税逃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腐败和违法所得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靠权力、地位取得的实物性分配或服务也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存在“权益逃避纳税,劣币优于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9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9类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防止个人所得税流失。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和实施对公平原则体现不够,没有按照边际效用相等原则分配税负,极大地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收入分配的理想结构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这既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也符合“共同富裕”的原则。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充分体现再分配原则,加快高收入者收入向低收入者的转移,缩小贫富差距。目前可作的选择是增大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税负,使高收入者做出更多贡献,减轻较低收入者税收税负。同时,完善所得税制必须与严格执法、加强征管相结合,以防止税收流失,削弱再分配的力度。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
人民大学顾海兵教授曾在《中国报》(2001年10月29日)撰文《“十五”期间税制改革其他的若干思考》指出:“十五”期间可以考虑①将个人所得税列为共享税,②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减少级数,③取消800元起征点,实行全民征税。顾海兵教授关于提高起征点的观点引起一场“是否全民征税”的争论,降低累进税率的观点似乎得到界和老百姓的认同。
1.是否全民征税?实际上,这涉及税收的目的是聚财还是再分配的。目标模式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选择标准与各国的经济发展快慢、人民生活水平高低、贫富差距大小、社会稳定程度以及传统文化背景有关。有学者从该税种发展的世界史出发,认为应该先以聚财为目的,尔后再以再分配为目的。在早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总是与战争筹款相连的,然后各国才将个人所得税与再分配相联系。如果以聚财为目的,则应对所有的收入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如果以再分配为目的,则应提高免征额,提高或维持现有边际税率。目前,我国突出的问题表现在贫富差距过大,人民要求缩小贫富差距的呼声越来越大,况且一部分人的富裕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结果,或者说是竞争起点优势的结果,甚至是非法行为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以再分配为目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也有利于增进社会经济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