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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企业偷骗税常用手段与对策

2016-11-01 01:00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农产品出口企业偷骗税常用手段与对策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我国先后
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持续增长,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鼓励政策,通过长期运行,对于带动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骗、偷税手段  1、采用异地报关、以次充好、低价高报、套用高税率等方式骗税。客观上由于征、退税部门沟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税务与海关、外贸、外汇管理等部门缺乏必要信息交换;主观上少数纳税人受利益驱使,导致近年来以农产品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相对薄弱,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利用以农产品(特别是一些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进行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如少数农产品加工企业将国内销售适用13%征税率的农产品,出口改报17%,同一产品销售选用两档征税率,实际缴税从低税率,而退税从17%的高税率,均对企业有利,存在骗税行为。  2、任意虚购虚抵骗、偷税。按农产品收购凭证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由购货方实行自开自抵,购货方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少数企业往往采用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偷逃税款,其产品出口退税也存在骗税嫌疑。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比例,达到留抵税金不断增大,最终实现源源不断的大额退税。这是出口退税评估工作难以解决的难点,是税收管理制度中的漏洞,  3、任意虚开虚抵。大量收购业务并非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而是向“中间商”、“经营者”等收购,表现在结算金额大且客户固定。这有违苏国税发[2004]96号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从而造成大量的虚开虚抵。如此类企业为出口企业,则其存在明显的骗税嫌疑。  4、大量现金交易,导致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目前该行业纳税人的付款方式以现金交易为主,照常理,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但事实上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固定户多,而且有的结算长期挂往来。通过现金交易,隐匿销售收入。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采用账外循环的方法,隐匿部分或全部的生产经营过程,购进原材料不抵扣,产品销售也不入账。  (2)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购进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抵扣。  (3)全部销售数量入账,但开具发票的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格。  (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不入账。  5、集中开具抵扣,导致骗税行为时有发生。由于面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大多为农民,其对索取发票意识不够强,再加上现金交易流行,部分收购单位集中开具抵扣。这违反苏国税发[2004]96号第二十三条:“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应品名明确、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填开,并加盖收购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收购发票一律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还应由出售人签字,发票联必须当场交付出售人。”这造成大量本不可抵扣税款的抵扣,本不该退还税款的退税。  另外,还存在通过委托加工、替小型经营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下脚料销售不申报等问题。   二、具体征管中可采取的对策  1、看库存,取工艺流程“原料验收”环节数据。据“期初库存 本期购进-本期领用=期末库存”来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在企业产品销售单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剔除委托加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因素,企业的实际库存往往会明显低于账面库存,通过核实企业库存,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也可采用月末突击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来判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2、看合同,通过委托加工合同载明的加工内容和合同加工能力的汇总,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3、看资金流,从收购货款、加工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大量长期的应付收购款来判断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4、看相关费用,通过考察企业从收购地到受托加工地再到企业本地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以及业务人员报销的差旅费用,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5、看价格,查看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6、看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7、看农业产品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8、看其它业务收入,从工艺流程“初加工”、“半成品验收”环节取“不良品”记录数据,看“不良品”总数与库存实有数的差额是否已计入收入,从而查核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下脚料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申报纳税。  9、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农业产品自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10、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专用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1、调查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12、查核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13、查核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14、查核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15、查核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等)的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  16、查核农业产品的购、销(领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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