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和立法思考(2)
2016-11-10 01:16
导读:二、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立法内容 加快绿色环境税的立法建设,有利于加强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形成,污染者只要有污染行为或生产、
二、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立法内容 加快绿色环境税的立法建设,有利于加强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形成,污染者只要有污染行为或生产、使用造成污染的产品就必须承担依法交纳环境污染税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国家在依法行使征税权后,也就必须承担起用税款维护、治理环境的责任。这样,用法律的形式把治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明确下来,就能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环境、资源问题的长效保护机制,也使环境税征收法制化、制度化、系统化。
(一)我国绿色环境税收体系的税制结构 从对绿色税收的理论以及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完全覆盖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绿色税收体系,不仅要考虑到对环境的保护作用,还要考虑到对企业经济负担。其税种的设计有以下几种: 1.环境污染税类 税种设计要考虑对许多税目的重复征收问题如对煤的开采从资源保护的角度征资源税,还要从对环境污染的保护角度征收_氧化硫税。 (1)大气污染税。主要对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征收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氮税。 (2)水污染税。主要以排放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含污染物质的废水为征收对象,包括工业企业排出的废水和居民生活排出的废水。 (3)固体废物污染税。主要针对企业排出的含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渣与不含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渣如粉煤灰、炉渣等以及其他工业垃圾征收的一种税。 (4)垃圾税。主要是对居民排出的生活垃圾如废弃塑料袋、电池等课征。 (5)噪音税。 (6)燃油税。主要对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征收。尽快将现行车船使用税改为燃油税。 2.资源保护税类 采取对一切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普遍征收的原则。在现有税目基础扩大征收范围。 (1)对土地的征收。可将现有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把草地、滩涂也归并在内进行征收。 (2)水资源税。将现行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区别工业用水、农用灌溉水、居民生活用水,采取不同税额。 (3)对森林的砍伐征收伐木税。 条件成熟时将海洋、地热、大气、动植物也归入征收。 3.消费税类 (1)将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等餐饮品、一次性电池、塑料包装袋、容器、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对导致环境危害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使用过程中难以降解的包装物、旧轮胎;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农用化肥、薄膜、杀虫剂、含磷洗衣粉、鞭炮、烟火也都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除对汽油、柴油征消费税外,还对含铅汽油可实行较高税率,以鼓励使用无铅汽油,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二)纳税人的选择 1.纳税人确立原则 理论上,税法应将一切产生污染的行为;生产、使用会造成环境危害的商品以及实施其他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行为的任何单位、企业、个人列入为纳税人,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结合税收征收费用最少原则、征收便利原则、税款是否便于控制等,根据不同的税种选者不同的人作为纳税人。 (1)空气污染税的纳税人。我国对大污染源可采取直接污染税的方式征收。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向大气中排放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_氧化硫、_氧化碳等气体的任何性质的单位、个人,小污染源则采取间接污染税的方式,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使用含硫、碳等物质的中一位、个人,实践中对一些难以监管的小规模燃料消费者如家庭、个人采取燃料生产商或批发商代收代交的方式。 (2)水污染税的纳税人。水污染税的纳税人是指对向地表水以及水净化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个人。并实行山供水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3)垃圾税、固体废物污染税、噪音税的纳税人分别是向环境中排放上述物质的单位、个人征收。 (4)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的定义与以前一样,主要是对水资源和森林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对森林的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采取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木材扣代缴。而水资源则由供水部门代扣代缴。另外,取消对中外合作方式开采的油、气征收矿区使用费的,使中外合作并入资源税的纳税人。 (5)消费税的纳税人仍然按原来税法规定确定,只是扩大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