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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和立法思考(3)

2016-11-10 01:16
导读:(三)税基的选择 环境污染税类的税基选择有以下几种: 1.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中的大中型企业等大污染源据排
(三)税基的选择  环境污染税类的税基选择有以下几种:  1.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中的大中型企业等大污染源据排放的废水、废气的数量与质量征收。在实践中是水污染税按照排放的耗氧物质和重金属的量来征收,大气污染税以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含量来征收等。这种税基优点是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减少污染,且能刺激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技术革新和资金投入,但缺点是有时污染物的排放量测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2.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如水污染税的第三产业、养殖业、居民生活用水则用水量征收;各国噪音税按航空公司飞机起落的架次征收;垃圾税、固体废物税一般根据家庭、企业产生垃圾、废物的数量来征收,家庭垃圾的数量可以用小型垃圾箱来衡量。  3.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如小污染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税以燃料的含碳、硫量为标准计征。这种税基通过改变有害投入物的相对价格,产生替代效应,促使企业少用污染性大的产品,最终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但这要求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含的污染物成分与污染物排放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该税基还没有考虑到那些用了该要素却山于生产或技术不同而没有产生污染的企业,从这一角度看,此种税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4.资源税的税基应为实际开采、占用数量或生产数量而不是按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这样更利于开采成本内部化,减少产品积压和其他损失,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四)税率的确定  在环境污染税的税率设计上,据庇古的环境税,税率应等于最优产出时的污染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边际损害成本)。山于要准确的估算边际损害成本是困难的,在实践中可根据边际治污成本确定,因此,税率可采用具有刺激效果的以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依据确定的边际治污成本。即:t=c/Δw其中,c是指折旧成本、维修成本与实施成本之和,Δw是指有效的污染物处理量或减少量。基于污染排放物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便利原则,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另外,实践中还要考虑的有:  1.不同时期防治污染技术与方法的不断更新提高,造成的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税率也应随之合理地调整。  2.不同地区山于气候条件、水平、人口密度状况以及对清洁环境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的差异,同样的污染物或相同的污染量,其边际社会损害程度将有所不同,故不能在全国统一实行单一税率。最适污染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在各地对界污染程度的边际程度设计的差别税率。  3.应据应税污染物的浓度以及对环境污染的不同程度来确定差别税率。对污染超过控制标准与未超过控制标准之间的差别,实行累进税率,达到“寓窝禁于征”或“寓罚于征”的目的。  4.污染税税率的高低应有个“渡”。其污染税率应大大高于现有的排污费水平。但税率不能过高,否则有可能抑制社会生产活动,导致竞争力下降。  (五)征管方式  1.征管机关  由于绿色税收体系中的环境污染税类的自身特点,对污染税的征收管理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征收过程中必须先对纳税人的排污量进行定期监测和追踪监测,取得实际的监测数据,然后据以征税,因此,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测试设备和计算设备才能进行。如果山税务部门单独进行,由于他们并无在环保与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和经验,必定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而如果山环保部门中-独进行,此方式与目前的排污收费方式相同。其优点在于:可减少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环节,避免两部门在工作协调中产生矛盾,但是,其缺陷较明显:(l)环保部门在税法方面非专长,山其单独征管,既使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大增,又容易出现错征、漏征等问题。(2)环保部门不是国家的征税权力机关,收费可以,但收税的影响力要比税务部门差,也容易导致征管偏松,收“人情税”、以权代法等现象,影响国家税法的尊严。最为理想的方法就是山税务部门及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即由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然后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这样,可在税务及环保部门、纳税人之间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征管机制,并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长,大大提高征管效率,也使得绿色税收体系的征收能够统一、规范。  2.收入划分  根据前面提到的理论,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看作是负的外部效应,而据这种效应的影响范围大小,可划分为地方性、区域性、全国性,或把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看作是公共产品,也可分为地方性、区域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因此,资源与环境税收也应相应划分为地方税、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中央政府统一立法下,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但是,考虑到环境与资源治理与保护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我们不单独设立中央税,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收入划分时也必须山地方占大头。  (1)归地方征收的有噪音税、垃圾税、固体废物污染税等。  (2)归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有大气、水污染税、资源税、消费税。  3.支出管理  环境税的税收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资源的持续利用与保护,污染预防和削减方面,以补偿外部效应造成的损失。同时,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建立环保基金,或融入环保投资公司。此外,要加强对其用途的审计监督,防止被挤占挪用。  同时财政还要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可考虑把环境保护列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畴,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重点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和固体废物填埋场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野生动植物、森林、水等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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