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和立法思考(4)
2016-11-10 01:16
导读:(六)绿色税收优惠条款 1.增值税优惠。对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产的企业实施优惠。除了现行的对“三废”利用的税式支出,还要对从事城市污染和垃圾
(六)绿色税收优惠条款 1.增值税优惠。对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产的企业实施优惠。除了现行的对“三废”利用的税式支出,还要对从事城市污染和垃圾处理的企业实行零税率,对循环利用资源和节能生产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优惠。如对生产再生资源和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生产达到环保标准的资源消耗型产品给予税收减免。 2.消费税减免。对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给予税收优惠。 3.关税优惠。如对绿色产品出口,应给予鼓励,不征税。同时,在国内退税方面应给予优先,争取早退税、退足税。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监测和仪器免征进口关税。 4.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减免。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科研成果转让、相关技术咨询、
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应的技术开发、转让、
服务合同减免印花税,以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研究与开发。 5.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对企业具有环保意义的产业调整、产品更新和设备改造、改进工艺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治污企业,环境公用事业等实行加速折旧。 6.治理返还制度。主要据纳税人的申请,对采取措施治理污染者,或排放水平、产量低于该行业平均值的,均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