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与企业的捉迷藏游戏(2)
2016-11-27 01:03
导读:在铁证面前,该企业会计的解释可以说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欲盖弥彰。最终,会计不得不承认,该企业不管货物是否销售,从韩国总部每来一批原材料
在铁证面前,该企业会计的解释可以说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欲盖弥彰。最终,会计不得不承认,该企业不管货物是否销售,从韩国总部每来一批原材料就全部投入生产结转成本的涉税违法行为。
至此该企业提前结转销售成本的事实得以查实,应调增计税所得额893.60万元,该单位2005年申报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7.50万元,补亏后尚盈利716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6万元,加之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应补缴40万元,共应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126万元。
案件处理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交增值税23.77万元,外资企业所得税126.24万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对认定的偷税事实处以罚款75.72万元。
2006年12月8日上述税款、罚款225.73万元以及滞纳金30.09万元已全部执行入库。鉴于该公司所得税偷税率为100%,已达到涉嫌偷税罪的标准,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分析
从账务资料中查找问题,获取偷税证据,是目前税务稽查查处涉税违法问题的主要手段。但随着企业会计“做账”水平的日益提高,部分纳税人的偷税手段日趋复杂化和隐蔽化。在此情况下,从账外入手,账外获取不容推翻的“铁证”已成为打击偷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本案查处过程虽不曲折,但稽查人员根据查账经验选准案件突破口,成功获取账外证据的方法却很灵活,不失为较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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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的广泛深入开展,企业会计的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并且已逐步“适应”了税务检查,突出表现在企业会计的“做账”水平越来越高,检查人员要单从账面上发现大问题越来越难。通过本案的查处可以看出,要做到对涉税案件查深查透,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正确的案头分析是增强办案效果的有效途径。
充分利用系统数据和外围调查资料,结合企业特性分析疑点,选准问题突破口,避免查办案件的盲目性。本案正是利用正确的逻辑思维,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案,使得案件在短时间内顺利结案。
(二)实施账内账外结合的综合查账办法。
企业偷税手段无论如何掩盖,但百密一疏,都有或多或少的蛛丝马迹。账内寻找疑点,账外获取不容推翻的“铁证”,内外出击,双管齐下,不放过任何疑点,不惜使用盘库等具体、繁杂的工作手法,才能有效的全面查处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