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思考(3)
2016-12-01 01:22
导读:(二)纳税人的界定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应该实行法人所得税法。首先,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都实行公司所得税制和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
(二)纳税人的界定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应该实行法人所得税法。首先,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都实行公司所得税制和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因此建立法人所得税制符合国际惯例,便于与国际接轨。第二,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对个人独资企业征税,既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了个人所得税,造成交叉错征、重征的问题。对于一些不以企业冠名的营利性组织单位,容易出现漏征。在实际的征收中很难判定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了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制税。建立法人所得税就避开了征税人的确定条件不好掌握的矛盾,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第三,的《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成法人和人,相应的设立了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了所有的纳税人。以法人所得税法征税后,涵盖了一切征收范围,避免了漏征现象的产生。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了规定的条件,法人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法,不仅容易识别,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的和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三)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 这是有关所得税税基宽窄和税负水平高低的重要问题。现行的税制虽然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企业财会制度适当分离,但整个税基的确定对企业财会制度的依赖性仍然很大,致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很不规范,刚性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扣除范围不同。因此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内资企业扣除过严的问题,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第一是计税工资问题。计税工资造成企业重复纳税,即纳了个人所得税,又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应将计税工资取消,企业按实际工资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工资的扣除要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经营规模相匹配,以便更合理的调控企业工资增长的速度。第二是捐赠的税前扣除。目前,捐赠的税前扣除限制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考虑在改革以后只要符合规定的捐赠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对捐赠要做出具体规定,对通过非营利性质机构和团体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对直接的捐赠不以扣除。第三是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机构借款,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是市场条件下企业可以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够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水平加以限定。第四是对于广告费的列支。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广告费的税前列支比例限制在应纳税额2%.但实际情况有的企业占到了20%~30%.所以对于广告费限制要做一定的调整,扣除总体要比原来放宽一些。第五是取消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前允许扣除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项规定在两税合并后应作调整。从利率来看,国债高于国家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购买国债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失公平。
(四)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要改变以地区为主导的模式,而要以产业优惠为主。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引导资金特别是外资投向我国急需的产业。今后,应逐步取消东部地区享受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不再直接给予中西部地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免产生新的不公。 这样做并不是不对中西部地区进行扶持,而是要实现更、合理、有效的扶持。因为越来越多的外商表示他们选择投资的依据不仅是有无税收优惠,更重要的是有没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所以国家对中西部的扶持,关键是建立一个优良的竞争环境。企业所得税应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提供税收优惠,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高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二,要改变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不同的状况,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第三,要改变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的做法,更多采用间接优惠的手段。直接优惠通常采取低税率、定期减免等方式,具有较强的投资激励作用,但受财政能力的制约,不可能普遍的给予所有企业以优惠,实际上就会导致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间接优惠通常采取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等方式,国家只是暂时调整税款的入库时间,纳税人获得税款有限的使用权,最终并不影响国家总的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效益的管理和监督。从长期看企业总的纳税额并没有什么变化,只是纳税时间有了改变。 当然为了保持投资(特别是外资投入)的稳定,在优惠程度上可以先实施外资大于内资企业,然后过度到内外资企业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在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产业优惠统一以后,对外资的特殊优惠就只保留在对某些特别需要外商投资项目,就是符合规定产业政策条件、投资额大、技术特别先进、投资回收期长的外资企业,这有利于引进化国家的大量投资和高新技术,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