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2016-12-01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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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我国现行的差异性的所得税制度使内外资企业的竞争条件很不一致,已不再适应的要求,背离了WTO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也使我国税收大量流失,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成功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确定合适的税率,界定纳税人的范围,统一、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消除当前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关键词] 所得税;国民待遇原则;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 (一)内外资企业税负的差异,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不仅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于外资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不利的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不一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另外3%地方税附加由地方政府决定征免。从表面上看,二者名义税率基本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差异。地方政府对于内资企业往往是控制和限制减免税政策,而对于外资企业则有特定的减免优惠政策及再投资的税收优惠。这种政策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对外资企业所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而有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对3%地方附加税也予以免征,这样就使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远远低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率。权威部门机构显示: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应该接近或达到外资企业两倍,这就使内资企业在所得税待遇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这明显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2.在征税的税基上对内资企业不利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高于外资企业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征收的税基又高于外资企业,这主要是由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额上的不同造成的。 第一个差别是工资和福利费列支不同。内资企业工资的列支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照计税工资列支。计税工资月扣除额最高为800元,个别地区经批准最多可上浮20%.相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经费也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外资企业按工资和福利费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由于近年来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内资企业的工资发放有很大一部分不能扣除,因此这就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二个差别是业务招待费扣除不同,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分企业的营业性质,而是按照1500万元的界限分为0.5%、0.3%的比例扣除。而外资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经营型企业两类,生产型企业扣除比例和内资企业一致,而经营型企业按照500万元的界限分为1%、0.5%扣除。内资企业扣除级次多,扣除比例低,因此扣除额少于同类外资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同类外资企业,这也造成了内资企业的税负较重。
3.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的内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还可以从计划体制中享受到许多好处,而外资企业却不能,为弥补外资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对外资企业实行比内资企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优惠的税收待遇也是吸引更多外国投资的必要手段。外资企业不仅带来了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还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发展,同时在竞争中,也带动了内资企业的发展,所以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对于外资企业实行的“超国民待遇”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内资企业逐渐脱离了政府的扶持,走入了市场。而此时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随着外资不断进入我国,我国市场竞争也会日趋激烈,我们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实现公平税负,这样,才能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需要组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