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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2)

2016-12-14 01:18
导读: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对待银行贷款呆账准备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当年税收增加和未来财政支出之间的平衡问题。从《金融企业呆
 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对待银行贷款呆账准备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当年税收增加和未来财政支出之间的平衡问题。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看,对于银行业存在过度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制度与税收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提取呆账准备没有区分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只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专项准备则要求按照五级分类资产风险大小,在税前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专项准备不能在税前计提,不利于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事实上导致银行以一般准备冲销呆账。而一般准备是我国银行附属资本的唯一来源,以银行附属资本冲销呆账与国际惯例相悖,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及调控等。从上讲,税收中性原则要求银行税收制度及时在税前抵扣贷款损失准备。而谨慎会计原则要求银行必须及时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将信贷资产中预计可能损失的资产予以剔除,使银行信贷资产的价值更真实,并通过列支准备金支出而使银行经营成果更准确和客观。  (二)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因此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按照财政部规定,国有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应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税务部门规定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否则不准税前列支。如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未批准。税务机关也不能批准。这种做法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利润监缴制度十分相似。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呆账申报与核销时必须提供破产证明、贷款人死亡或失踪、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复杂的证明材料。由于这些材料的获得涉及银行系统以外的十多个部门,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繁琐,因此,呆账损失很难获得税务部门的批准,商业银行发生的大量据实税前扣除的“不足冲抵部分”也很难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批,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造成银行的实际税率大于名义税率,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  (三)我国计提贷款风险损失准备不能税前扣除不符合国际惯例。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具体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其决定权不在税务部门,而是由商业银行按照银行监管当局确定的指导原则自主计提。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的考虑,制定准备金的计提指导原则,确定一个计提的最低参照比例,具体计提多少仍由商业银行视情况而定。有的国家中央银行没有制定准备金指导原则,商业银行根据对贷款损失概率的统计和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全权确定本行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数量。  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规定,不但低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计提比率,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最了解贷款损失的应当是商业银行自身,其次是银行监管当局,因此,应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或者按照中央银行的指导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数量,才更加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实际状况,更能如实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  (四)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  一是导致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呆账挂账现象严重,并且严重了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进行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和银行的稳健经营。由于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减免在短期内会减少税务部门的税收,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不良贷款比例高,银行可能因为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而上缴不了任何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为了税收稳定而限制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这种做法已使国家为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付出了沉重代价。  二是现行的呆账准备金法定比率过低,这一方面使银行出于现行税收政策的考虑不愿意采取类似于冲销的处理呆账贷款,使贷款损失减免时间推后甚至得不到减税;另一方面又导致银行的放贷行为过于谨慎,使大量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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