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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

2016-12-14 01:18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通过增加贷款而扩张资
通过增加贷款而扩张资产业务是银行的重要盈利活动,贷款损失应该是银行正常的运营成本。根据国际经验,将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则和计提呆账准备的审慎原则密切联系起来,使税收制度安排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反映银行的真实收入,有利于鼓励银行客观估计贷款风险,提足呆账准备金,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而我国金融税制改革与制度改革不同步,尤其是对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则与计提呆账准备的审慎会计原则脱节,导致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呆账挂账现象普遍,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与外资银行进行公平竞争。笔者认为,调整我国贷款损失准备税收待遇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  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比例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从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立和过程可以看出,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不断完善,计提范围逐步扩大,计提比例逐步提高,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稳健性的要求日益严格,说明央行和财政部门越来越关注贷款损失准备对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性。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获得税务减免,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及时、足额计提特殊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税收待遇的国际比较  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是银行税制的核心,国际间的做法虽存在一些差别,但基本原则都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减免在时间和数量上都应该与银行贷款损失的市场价值相一致,也就是在银行贷款损失发生的时候就应该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国际上对于贷款损失的税收减免主要采取下列三种:  一是核销法。美国、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采取这种税收处理。核销法是在银行提取特殊准备金时,不予税收减免,待到实际核销时才予以减税。如果已核销的贷款后来又收回,则重新计入收入并缴纳税收。实行这种方法的国家,一般都对已经认定为没有价值的贷款允许核销并抵税,商业银行一般拥有呆账核销的自主权。例如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进而获得税收减免。但在少数国家需要经过批准,比如菲律宾,呆账核销须经央行批准,日本则须经大藏省批准。  二是专项准备法。如英国、法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德国、塞尔维亚、俄罗斯等。专项准备法是对银行在提取专项准备金时就给予该项准备金全部或部分的税收减免。对专项准备金给予税收减免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俄罗斯可以减税的专项准备金不能超过该银行年总收入的10%,塞尔维亚专项准备金获得的所得税金额减免,等于央行所要求的新增呆账准备的90%.  很显然,采用专项准备法有利于激励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准备,而采取核销法则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呆账,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  三是一般准备金法。采用一般准备金法的国家相对较少,捷克、德国、意大利和新加坡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国家规定了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限额,专项准备金也有限额。德国没有对专项准备金进行限制,但是要求一般准备金不能超过过去5年内平均贷款损失的60%.意大利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方面有一个累积的限制,即每年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0.5%,并且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贷款余额的5%.在法国,对列入国家风险的对外国借款人的贷款的准备金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但是一般准备金则不能。  各国对准备金的税收待遇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金融运行稳健的国家,都倾向于鼓励银行及时充足地提足准备金和核销呆账,比如美国、德国等国家。而对核销呆账和提足准备的税务环境较为苛刻的国家,则银行业的呆账问题较为严重,比如泰国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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