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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2)

2017-01-14 01:05
导读: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者必履行义务,履行义务者就有权享有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其佐证是,计划时国债发行量不大,但还得层层动员,分派任务,发动党团员干部带头才得以完成;而今国债发行量大增,然,仅按正常债券发行方式发行,即受到公民的积极认购。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

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纳税,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条件和应尽之责,只有国家主人才有资格对国家财政开支、预决算等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监督。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可以所得税征管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可扣除,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扣除标准,以年度为一个纳税期间,计划预缴,年终后结算,多退少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机制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国家控制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制定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差别也大,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节的自主权,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管办法,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征管的积极性。其次征税额度既要稳定又要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应当法定,并随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世界各国普遍趋势是降低税率,吸引资金和劳动力,以扩大税基,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刺激经济发展,为国聚财的有效之举。关于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主体经济,按劳分配是主渠道。鼓励诚实劳动,勤劳致富。我国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5%~45%,其边际税负高于半劳动型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而非劳动所得的利息税率仅20%,与国家分配原则相悖。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法不够完善的今天,人们在利益驱动下,极易设法逃税。加之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之间有着特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代扣代缴也难于如实实现。笔者认为,应将这两类所得纳入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月收入4万元以上者甚少,即个人所得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置实际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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