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3)
2017-01-14 01:05
导读:可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应当看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1981年起,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从11%~5
可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一个统一的比例税率。应当看到,“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是世界各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共同趋势。1981年起,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从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加拿大《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对各种税及其税率、税基等进行合理的全面的改革,不但拓宽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其目的在于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可靠性。1987年9月,日本议会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个人所得税率由10.5%~70%的15级累进制降到1988年度的10%~50%的6级累进制,此次税制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提高私人的购买力,从而不利于国内的资金积累和扩大国内市场。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阻碍增长。
(二)政府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对高收入者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无疑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必须注意的。建立个人终身税务号码(与身份证编号类似),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量,信用卡业务,个人消费原则上采用信用卡结算。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监督既包含对纳税人的监督,也包含对税务执法监督。既要使税务人员有职有权,又要职权法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越权,不失职,不自行设置权利或免除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码,以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第二,改革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通过银行结算,控制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第三,规定纳税人、支付单位和银行三方税务申报制度,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申报纳税。第四,建立用人单位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并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便对纳税监督。第五,加强税务稽查和对违反税法的处罚,要在全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税法与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约束力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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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公民每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然而,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显著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经济状况,国家提高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
[1]财政与税务[J].2001,(1).(2).
[2]纳税人[J].2001,(2).(6).(9).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版·双月刊)2002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