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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问题理论探析(2)

2017-01-21 01:00
导读:通过以上对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的效率分析,笔者认为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则显得毫无意义。 另外,个人所

  通过以上对个人所得的税收优惠的效率分析,笔者认为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则显得毫无意义。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否公平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税收既要满足横向公平,还要满足纵向公平,税收优惠不能破坏这个原则,而个人所得税更应该突出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的变化趋势是:高收入者的收入增加较快,而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和城市下岗职工的收入都增幅较小,贫富差距拉大。因此,从税收要满足结果公平的角度而言,不仅要维持累进税率,而且应该增加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削减对高收入者的优惠。
  就公平原则而言,现行个人所得税也有不足,以下略举几例:(1)农民未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现在城市居民可以享受每月800元的税前扣除,而同样收入的农民却要缴纳农业税且无抵免,显然不公平。(2)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较低。800元的扣除限额是90年代初制订的,由于物价的原因,现在的800元就显得太低了。(3)现行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一个单身汉的支付能力与一个有同样收入的、但已结婚而且需要赡养父母的人的支付能力会一样吗?显然,后者的实际支付能力要低。
  结论:(1)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应倾向于低收入者。(2)将农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取消农业税。此方案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农民的个人所得,因为农民取得收益的成本和费用难以界定。可以考虑将农民的收入划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两类,对于非农业收入直接适用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农业收入则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中增加一个“农业收入”,直接以农民的收益为计税依据,适用较低的税率,征收办法实行自行申报与源泉扣缴相结合。(3)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应该提高。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对扣除限额实行指数化,即确定一个与通货膨胀率保持一致的宽免自动指数,以修正扣除限额。(4)对实际支付能力较低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细化扣除限额标准,对实际支付能力不同的个人适用不同的扣除限额。
  2.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企业是整个的微观主体,其经济效率直接全社会的经济水平。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其功能主要是进行再分配,体现结果公平,而对于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体现经济效率,体现规则公平与起点公平,所以企业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
  对于某类企业所得(利润)给予税收优惠,意味着该类企业可能获得税法认同的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只要产品价格低于边际收益,企业就要关闭,而享受税收优惠后,不仅不要关闭,甚至还可能赢利。资本是追逐利润的。从长期来看,当预期收入上升时,社会资本必然流向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地区或产业。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作用所在,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将资源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的。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绝大多数是基于这种目的制定的,但在于这些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由于这些税收优惠太多太滥,其在效率方面的缺陷是明显的,表现在:(1)产业导向不明显,激励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2)不少地方为了营造当地的投资环境,滥用税收优惠,反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3)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变得极其复杂,一般民众甚至税务人员也根本无法深入了解,税务行政费用和纳税费用也明显增加。以上缺陷说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税制的效率下降。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1)过多的税收优惠结企业提供了活动空间,个别内资企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得税收优惠,以逃避税收,而其他企业则承担了更重的税负,这不仅不公平,还助长了腐败之风。(2)同样都是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相差很大。表面上看,法定税率都是33%,但实际享受的税率却不一样。已经加入了WTO,“国民待遇”不能只是外资企业享受,内资企业也得享受。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为竞争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规则环境。通常而言,外资企业大多是跨国性的大公司,他们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拥有先天的优势,再加上税收优惠的特别待遇,使相对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无法与之平等竞争。(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诱使个别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违背了政府以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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