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政策的探讨(2)
2017-01-24 01:07
导读: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存在的问题 1.投资抵免年度的确认存在漏洞。按照规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年度以购置发票的所属年
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存在的问题 1.投资抵免年度的确认存在漏洞。按照规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年度以购置发票的所属年度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这种确认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简便易行,但是却存在企业可资利用的漏洞。由于目前国产设备基本处于买方市场,很多设备生产企业为了占领市场,往往迎合买方的要求,在年末时突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其设备可能根本还未生产出来,更谈不上发出货物。因为凭发票可以抵免(除赊销和分期付款形式外),购货当年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却把税收负担转移给了销货方。正因如此,很多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左右其投资期来最大限度地增加其抵免额,该项政策产生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根据新增税款=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一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税,如果某企业某一年的所得税额很小,而下一年的所得税额却很大,此时假设该企业下一年取得了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投资抵免税收政策了。税收筹划的运用虽然不违反政策,但却与政策制定的目的相悖。此外,根据政策规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设备购置当年起连续5年抵免。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大型国产设备购置后,还有一定的建设期,包括安装调试等工程,在设备购置当年,技术改造项目当年不一定能产生新的效益,不一定有新增的所得税。这样企业实际上并不能充分享受5年的优惠,使得政策执行的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国产设备申请抵免时限存在盲区。按照规定,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许多企业为了符合申报的时限要求,采用假退货、退还发票等形式,改变国产设备购置时间。由于企业实际的固定资产折旧时间(以资产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与发票开具时间存在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中不易掌握,纳税人也很麻烦。因为有些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所发生的工程改造或新上项目的采购行为历时很长,往往不是一次完成,有的甚至长达几年,而每两个月申报一次的规定过于繁琐。与此同时,政策规定,国产设备投资金额是指购买设备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了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如果进行投资抵免,必须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手续,才能再进行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申报时限为90天,等到办好了增值税退税手续,抵免所得税的时限早超过了。这样,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企业也左右为难。此外,对以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的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这个“设备到货时间”是否就是“企业申报的入库单据上的时间”呢?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形成政策盲区。 3.企业改制、改组后的投资抵免规定不完善。现行政策规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若在技改项目完成前进行分立、合并的,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由分离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抵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行为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按某种合理的方法(如销售收入、资产金额等)分解或合并基数应缴所得税额的申请,据以计算分离或合并企业抵免所得税额。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某种合理的方法分解或合并基数应缴所得税额”规定比较模糊,不同的划分方式形成的比例可能差距悬殊,这样企业完全可以选择最有利的一种来分解基期应缴所得税额,通过享受国产设备抵免政策来逃避税收。 4.投资抵免申报资料的确定问题。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合同复印件等有效凭证和资料,如果企业提供的是商业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还要求同时提供生产制造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是国产设备)。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对不需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再办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并不熟悉此程序,往往顾此失彼,等到所有材料齐全,可能又超过了抵免时限。此外,有的企业采购行为属于零星采购,有的虽然不属于零星采购但是没有供货合同,按规定也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应该说有悖于实质课税的原则。但若以企业实质经济行为给企业办理抵免所得税,则政策执行依据又不足。为此很多企业通过提供虚假合同来达到所规定的要求,但这又给税务机关的审批带来了困难。 5.设备投资抵免监督管理难以到位。企业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如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因为如果企业对采购的国产设备进行出租或转让,就改变了此政策出台的初衷,也破坏了税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做好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是执行好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这个环节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税务部门虽然建立了设备工作台账,但是由于机构改革或人员变动等原因,对企业已经享受抵免政策的设备实质上处于完全不管的状态。很多企业的设备使用期不到5年就更换或出租、转让了,但却没有补缴已抵免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