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监督的若干理论和实践(2)
2017-02-17 01:02
导读:三、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 (一)财政监督的目标定位:处理与管理。财政监督的目标如何定位,直接事关财政监督效果。根据上述分析,要想减少被监督
三、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 (一)财政监督的目标定位:处理与管理。财政监督的目标如何定位,直接事关财政监督效果。根据上述分析,要想减少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就必须降低其利益期望。要想降低其利益期望,就必须大幅度增加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损失期望,即使得这种利益损失期望大大高于其违规行为不被发现时的利益期望,使其不敢贸然发生违规行为。这就要求在财政监督中,一定要注意加强对被监督者违规行为的严格处罚。 严格处理不是财政监督的目的,更主要的是通过财政监督改进管理、完善财政运行机制。首先,从理论上讲,如果被监督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期望为零,或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损失期望为无穷大,则被监督者的潜在违规行为不会发生。进一步讲,为什么被监督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期望为零呢,最一般的情形就是由于此时的财政管理制度无懈可击(当然特殊的情况是被监督者品格完全高尚,不存在任何潜在的违规意识和行为,显然这种不能代表反映现实世界的普遍现象,前述经济人理性原则已经排除了这种情况)。此时就没有必要对其实施财政监督。因此,财政监督的最高目标就是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无缺,不再需要财政监督。但实际上,财政管理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总是有机可乘的(即“寻租”的机会)。因此,被监督者违规行为不可能完全被杜绝,财政监督十分必要。通过财政监督不断去发现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并严格纠正违规行为和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据此不断完善现行财政管理制度,才是财政监督的目标所在。 (二)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一方面,财政监督自身要适应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有其内在,财政职能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总的要求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要反映和体现政府职能的变化。而从各国的和实践来看,无论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还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创新理论,都以尊重市场机制为基础和前提。事实上,各国经济都是一种包含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财政)机制的“混合经济”,各国只是两种机制的程度不同而已。在这种“混合经济”条件下,财政制度改革要着眼于促进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职能、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等的实现。财政监督也必须适应财政制度改革的这种要求,主要方面:一是要适应公共财政要求,不断促进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二是要积极保障重大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三是要充分体现现代财政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要求;四是监督技术手段上要及时适应财政管理的技术性要求等。 另一方面,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途径。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既是财政监督的目的,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途径。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财政监督虽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显然根本的在于规范财政资金运行的财政管理制度要和合理。
四、财政监督与政府结构 这里的政府结构讨论不包括独立于政府或者政府之外的财政监督 (一)横向政府结构与财政监督。由于各国政府国情的各自特殊性,各国的政府结构(部门组成)不尽相同,因而政府部门当中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部门往往不只一个,比如有的国家审计或者监察部门属于政府部门序列,有的国家除审计或者监察部门外,也并不完全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监督职能,或者说有的国家承担国家财政相关职能的部门并非财政部一家。如巴西的计划预算部和财政部,加拿大的税务部和联邦财政部,菲律宾的财政部和预算管理部,意大利的财政部和国库部,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计划部门和财政部等。,这些不同的部门都有财政监督的职责,现在的是,这些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时如何协调一致,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我们认为关键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政府的意志表达要清楚和明确。前述财政监督行为实质是政府行为,不同部门的财政监督都是政府部门的经济管理行为,因此,理想的状态是无论哪个部门,在履行财政监督的相关职能时,都能从本级政府的角度出发,减少部门之间的内耗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政府财政监督行为的效率。比如巴西在政府监督层次上,联邦政府就设有财政协调委员会,由财政部、计划预算部等多个;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等。再如美国,为加强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政府中的每一个部门都设有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最高财务官),各部门的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每一笔支出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盖章后,财政部才予以拨款。匈牙利还设有单独的政府性机构——政府监管局,该机构拟定
工作计划时要听取政府总理、财政部的意见,工作计划抄送国家审计署(对国会负责),除此以外,该机构还要与各有关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进行协商,防止工作重复和低效率。 二是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行为保持相对的独立。尤其是市场经济国家,随着民主意识和公共权力运用的规则意识渗透到每一个政府行为,这些国家的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行为都力求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除了设立与主要负责预算事务的财政部门相互分离或者平行的专职部门以外,即使在财政部门内部,有关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也主要由相对独立的部门来负责。一些国家中央政府的财政监督派驻地方机构也可说是这种独立性的体现。 (二)纵向政府结构和财政监督。这里简要讨论政府级次与财政监督关系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数都注重各级政府功能,即使是集权型国家也是如此,体现在政府(财政)机制上就是分级分税制的普遍推行。分级分税制的实质是分事权和分财权,发挥地方政府管理当地社会经济事务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中央政府统一事务除外),自然,地方政府对其财政活动行为应当自我负责,加强自我监督,因此,就地方而言,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政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财政监督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对中央宏观调控、决策有重大的有关内容外,中央政府监督机构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