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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税费改革中的税收原则运用(2)

2017-03-22 01:00
导读:二、公平原则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任何分配政策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是如此。在我国各种人纳税人中,农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
  二、公平原则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任何分配政策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是如此。在我国各种人纳税人中,农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表现在:第一,人数众多,八亿多农民构成了世界之最;第二,与其他自然人纳税人相比,农民直接向国家交纳农业税,纳税观念较强,而城镇中由于工商税收构成主要税收收入,来自个人的部分很少,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漏管漏征严重,造成了大部分城镇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农民纳税人人数多、纳税观念强的特点,决定了在处理农业、农村分配关系时必须把公平放在首要的位置。目前,农民税费负担不公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农民承担了超出其受益范围的公共服务成本,也就是说,交了钱,却未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第二,农民之间负担不公平,存在着苦乐不均的现象。  1.城乡之间的负担不公  正如前文所述,建国以来农业创造的价值大量转移到工业中去,农民为工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从工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进步中获得的收益却远远少于城镇人口。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逐渐扩大便是城乡之间负担不公的表现之一。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统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等公共服务的提供。2000年安徽省取消了乡统筹,四川省双流县则保留了乡统筹和村提留。但是,无论是否保留乡统筹和村提留,乡镇的事权并未减少,原来以三提五统为资金支持的事业还要办下去,于是乡镇财力紧张的状况愈加严重。其原因并不在于乡镇收入太少,而在于乡镇承担了过多的事权。也就是说,乡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超出了乡镇,甚至是全国受益,尤为突出的是,乡镇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农村教育支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教育支出主要是用于基础教育,即中小学教育,而不同层次的教育其效益的外溢程度是不同的,基础教育的外溢性最强,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在农村接受基础教育并不代表今后就要在农村就业,现实情况是许多农家子弟通过升学进入城市,不再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村基本上得不到回报。也就是说,农村承担了城市劳动力的教育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从全国教育经费支出来看,1997年农村小学生人数占全国小学在校生的69.7%,但只获得60.5%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农村初中学生人数占全国初中在校生的56.7%,只获得了48.7%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另一方面,农村公办、民办教师的工资支出占乡财政支出的比重在有些地区占到50%甚至还要多,而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比重越高。安徽省一项三县十乡镇的调查表明,教师工资占全部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比重平均为75.2%,最高达93.1%.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都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并不专属于某地方某部分居民的利益和事业,但这些事权主要由乡镇政府以及村负责。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2.农民之间的负担不公  2000年各地改革的方案不同,但均有不同程度的负担不公的现象。四川省双流县改革试点的做法是“费随税走”,即按照农民所缴纳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征收三提五统,税费全部与土地挂钩,所导致的是:种地农民与不种地农民税负不公,不种地的农民基本没有负担,而由种地的农民承担全部的三提五统;地域税负不公,城郊农民土地少、负担轻,而边远山区人均土地面积较多,负担重。而边远地区的各项条件本来就比城郊差,这样只会扩大两者之间的差距。以上是收费方面的不公,农业税征收方面则存在着“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一是在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时,一些村组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出现漏报、瞒报土地及新开垦耕地不上报等情况,造成计税土地面积不实,形成“有地无税”;二是因道路、农田水利、公益事业等基本建设挤占没有核减的计税土地等原因,造成“有税无地”。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部分税赋会转嫁到农民头上,据实征收成为空谈。因此,核实田亩,合理确定常产和计税面积,不仅是税费改革急需进行的一项基础工作,也可以为今后农业税的征收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果负担不均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激发新的矛盾,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由于农村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想找到一个适合所有地区的计征不太可能,必须根据各地实际,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在粮食产区,可以采用费随税走的方法,对于那些承包土地少而以其他副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可考虑单独制定一套方法,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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