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3)
2017-03-26 01:09
导读:(六)环境保护、福利与方面优惠政策 1.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环保治理的设备购置资本支出允许作费用列支。 如澳大利亚在1992~1993年的预
(六)环境保护、福利与方面优惠政策 1.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环保治理的设备购置资本支出允许作费用列支。 如澳大利亚在1992~1993年的预算草案中,允许以环保为目的用于预防、治理、清除纳税人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和废物的支出直接扣除;又如新加坡政府规定自1996年起对安装高效控制污染的设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可在纳税所得中扣除,为了节水、保护水源,对投资于循环用水设备,并达到一定节水效能和减少污水者,此项投资支出,可在纳税所得中扣除。(2)对用于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如加拿大等国对治理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节约能源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又如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对企业环境保护设施,首次折旧按40%折旧率提取扣除,以后每年按20%折旧率提取扣除。(3)配合开征其他税种,对污染环境给予限制。 如美国为了减少汽车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了石油消费税,又如加拿大为了减少白色污染,对聚乙烯生产(制造白色塑料袋的原料)开征环境保护税。
2.社会福利与教育方面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方面:俄罗斯政府决定对残疾人税收优惠:(1 )对生产残疾人用品企业免税。(2)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50%以上,其利润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70 %以上的企业,可就企业利润全额减半征收所得税(不分利润是否用在残疾人事业上)。(4)对企业用于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捐赠,在应税利润额的5%之内,准予扣除。 在教育方面:日本、马来西亚规定企业为雇员开展培训教育费,允许列支扣除。俄罗斯规定国家对用于教育展览馆、图书馆、剧院、马戏团等文化企业,免征所得税;对培训教育费用支出,允许在企业净利润10%以内的部分,作为教育费用扣除。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择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并立、内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的局面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即内资按计划运行,对外又要实施开放政策的条件下形成的。随着两法合并,要求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这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方向、目标的统一,、范围的统一以及形式、的统一。这种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公平税负、鼓励竞争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企业所得税制,提高效率的需要。同时要根据已变化了的情况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建立和补充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是“继往开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既不是否定更不是取消税收优惠政策。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 1.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内资企业。在合并两法时,对外资优惠政策存在着两个选择:一是继续实行优惠原则,还是选择平等原则?二是继续对生产性企业实行普惠制,还是逐步转特惠制?对这两个,我的看法是:(1 )从长远目标来看,发展方向应当是平等原则,但这需要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引起大的震动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在近期对外资的优惠措施可以调整,但优惠原则仍应保留。理由是我国市场经济虽有发展,但人均生产总值低,资金短缺现象在我国进行化建设进程中仍将长期存在,面对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从战略上考虑,吸引外资的优惠原则不应改变,但优惠的方式和程度可以调整。(2 )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应逐步由普惠制转为特惠制。因为吸引外资的规模、渠道和对外资需求发生了变化,国家外汇储备增大,国民储蓄提高,外商来华投资稳定增长,引进外资逐渐由数量型转向质量型,已具备实行有选择鼓励外资的条件。同时,外商投资动机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外商投资以小规模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目的在于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现在外商投资则以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为主,目的在于进入我国市场,突出税收优惠行业项目的选择性,也符合实际情况的发展。 2.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形式的选择。鼓励投资税收优惠形式分为直接减税和间接储税两种。我国习惯于采用直接减税形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了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但范围和侧重点不同。外商投资企业侧重于生产型企业;内资企业侧重于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新办企业。从当前情况考虑,对投资新办的企业保留定期减免税这种税收优惠形式是可行的,并有两种选择:(1 )基本保持内外资对新办企业减免税的规定,并转为统一执行,但减免税的范围和期限应适当调整,逐步加大税收优惠对行业项目的选择性,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持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整顿或重新确定对新办企业的减免税范围。 原则上只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和第三产业特定项目定期减免税。从今后的可持续发展考虑,我国也应从直接减税的税收优惠,逐步转为间接储税的税收优惠,采用加速折旧和增大前期折旧等形式鼓励投资。 3.体现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的选择。(1)对农林牧业、能源、出口企业等,继续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并改为内外资统一实施; (2)加大产业优惠的力度,增强调节功能。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对实施税收优惠的产业,列表进行幅度减征所得税,减征幅度在应征税额10%~50%不等;(3)采取按项目审批的办法,对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项目实行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4.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1)调整保留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维护全国税率的统一,改过去减低税率为减征税额。(2)为了加快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实行鼓励向这些地区投资的政策,如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基础产业和农牧业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实行定期减免税。 5.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1 )现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有两点是否需要考虑变动:一是划区优惠还是不划区,凡属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优惠?二是降低税率与免税并用,还是统一实行定期减免税?(2 )对用于科研的支出允许适度的不作为资本支出而列为费用扣除,以及对其所用的设备准许加速折旧。 6.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1)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我国对环保的税收优惠,侧重于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企业实行减免税, 可以逐步增加对企业治理环境投资的优惠规定。(2)调整对劳动就业、社会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人员职业培训的支出可以税前列支;对“四残”人员所生产的假肢、轮椅及其他医疗机械可免增值税:“四残”人员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给予优惠,使本人直接受益;对学校自制自用的教学设备免税等。(3 )继续实行对低所得企业适用低税率的政策。为了适应我国众多小企业的承受能力,仍继续采取低税率的办法,至于低税率的分档、高低、计征办法,可借鉴美国所采用的计税方法,相应确定档次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