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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制相协调的回顾与展望(2)

2017-03-27 01:03
导读:4.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5.统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总的看来,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

  4.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5.统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总的看来,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五方面“有利于”,即: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制相协调的发展过程
  
  与上述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过程相对应,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一)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将所得税看作是“利润的分配”进行核算
  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在这一阶段,会计准则将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看作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认定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例如:期末依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58 9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 58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8 900
  这种做法,将所得税作为“收益的分配”:该观点认为所得税是利润的分配,不是费用,它的性质与利润计算公式中的“营业收入-费用(成本)=利润”中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而所得税与股利的性质相同,只是股利是支付给股东,而所得税是支付给政府的。这种观点是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彻底、企业股份制改造处于不成熟阶段的具体体现。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二)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2006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中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做了如下几点调整:
  1.确认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损益表(也称利润表)净利润前扣除。
  2.明确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中选择。
  其中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本质区别在于:运用债务法时,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需要对原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递延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
  “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或借记)
  这种“债务法”,可称为“利润表债务法”。该方法主要是站在“利润表”角度,按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确认某一时期的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其金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递延借项或递延贷项项目内: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对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三)2006年2月15日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主要是站在“资产负债表”角度,确认某一时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与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规定)的差异——“暂时性差异”(依据其性质又分为应纳税和可抵扣两种)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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