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制相协调的回顾与展望(3)
2017-03-27 01:03
导读: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借记) 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项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借记)
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项内容: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此可见,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过去的“利润表债务法”目标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真实反映披露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数,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净利润数字,体现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避免采用“应付税款法”的缺陷。但是这两种“债务法”在具体操作时,又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涉及的“暂时性差异”与过去的“利润表债务法”计算的“时间性差异”不是一回事,二者的计算基础有本质不同:“时间性差异”的计算着眼于某一段时期的收入、费用数据的差额,而“暂时性差异”的计算着眼于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数据的差额。比较而言,可以理解成“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是某一期间相关数据的差额,而资产“暂时性差异”计算的却是资产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相关数据的差额。
第二,过去的“利润表债务法”,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需要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过去的“利润表债务法”更科学、更简捷。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我国的税制改革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革是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相协调的。展望未来:我国的税收法规会越来越健全,会计制度会越来越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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