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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纳税筹划研究(2)

2017-03-30 01:00
导读:(三)二级供电单位的科学筹划和正确申报是确保省公司科学纳税的重要基础 地市公司作为省公司的二级核算和汇算清缴成员单位,做好纳税筹划同样重

  (三)二级供电单位的科学筹划和正确申报是确保省公司科学纳税的重要基础
  地市公司作为省公司的二级核算和汇算清缴成员单位,做好纳税筹划同样重要。一直以来,二级供电单位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省公司的影响,存在着纳税筹划等上级政策,纳税申报不规范的现象,给公司系统的纳税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和风险。作为电力业务的具体核算单位,二级供电企业纳税筹划的主动性和纳税筹划建议的深度,将对省公司纳税政策的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二级供电单位的纳税筹划同样十分重要。
  
  三、供电企业具体纳税筹划研究
  
  电网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涉及到的纳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涉税空间很广,纳税筹划的任务很重。但就税负金额和对企业的影响来说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下面着重对这两个税种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长期以来,电力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和二级单位在销售环节预征增值税的模式决定在销项税的筹划上可做的文章有限。因此,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在进项税的抵扣方面。供电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大部分集中在地方小水、火电结算过程中购入电力费抵扣,除此之外应加大以下环节的进项税抵扣:
  1.购进货物(包括材料、油料、备品备件等)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积少成多,提高抵扣率。从近几年来看,为满足电力生产需要,供电单位的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逐年增多,提高日常的抵扣率无疑会减少增值税的流出。
  2.由于部分大修和一般修理项目由多经单位承担,但多经单位多为建筑安装企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发包工程时,如果采取大包方式(即施工单位负责供料和施工)则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因此,在发包此类工程时,材料部分要由建设单位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材料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提高进项税抵扣额度。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合理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从近几年的税务稽查实践来看,运输费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和要求越来越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有以下几种:铁路运输费用,航空运输费用,管道运输费用,海洋运输费用,公路运输费用和内河运输费用。在提供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的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地点、运输距离、运输台班时间等详细证明材料,但往往由于企业的基础材料不全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如果在完善各项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利用政策进行合法抵扣,将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相比增值税来说,纳税筹划的空间更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更大。过去我们已经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创造了很大利益,新税法的实施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利用。按照新税法“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原则,笔者结合供电企业的特点,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研究。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筹划。新税法对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法,而且规定条件较原税法规定的条件要宽松。原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符合“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寿命延长二年,修理后被用于新的用途”三个条件之一的均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行摊销,不允许在税前直接扣除。而新税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修理支出占资产原值的50%以上,寿命延长二年”两个条件才归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否则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因此,供电企业的大修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更加宽松,更加有利于通过大修项目提高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 2.技术开发费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就电网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大科技投入是建设一流企业的根本保证,利用这项优惠政策既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又获得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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