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改税”若干问题的研究(3)
2017-05-22 01:01
导读:二、实施“费改税”的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基本思路: 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项目;保留或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改税一部分;进入市场价格调节一部分。
二、实施“费改税”的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基本思路: 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项目;保留或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改税一部分;进入市场价格调节一部分。 1、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我国最初设立收费项目是八十年代初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因此,为实现收费项目的源头控制,今后中央不能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防止上行下效,扩大收费口子。同时,费改税后,要明令禁止各地出台除规费以外的一切形式的收费。一切收费和收税都要纳入财政。税务部门管理。不允许其他非财税部门直接参与财政分配。特别是执法部门的收费,其收费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容易滋长各种不合理收费和腐败行为,因此对于这些部门不能有直接参与收费的权限。 2、保留或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主要是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的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盈利为原则降低标准。 3、改税一部分。重点是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和基金改为税收。 4、进入市场价格调节一部分。是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进入市场,按市场规则运行,不论主体是谁,其交换行为通过市场自愿进行,不具有强制性。
实施步骤: 第一种观点认为,的费改税工作,必须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理性决策、精心设计、逐步过渡、分步实施。具体可分为近期目标和中期目标两步走。 第一步:近期目标。所谓近期目标,就是指近两年,最迟不超过2000年前的费改税目标。近期目标应本着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和理顺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以税聚财,规范预算管理;有利于减轻和农民负担;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的原则,把那些具有税收或准税收性质,收入来源较稳定,涉及面较广,受益面较宽,收费具有连续性和持久性且无人员开支或只涉及
行政管理费和基金的收费项目改为税收。具体形成共识可作为近期改革目标的,有以下三个税种:(1)社会保障税;(2)税;(3)燃油税。 1、将目前的社会保障统筹等收费改为社会保障税。 对如何建立社会保障税的具体上,主要有两种供选择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将目前我国主要的三大保障制度(养老、失业、医疗)均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提出来,分别设立养老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医疗保障税,形成社会保障制度下的三个税种。鉴于目前养老基金改税的条件已经成熟,可先将养老保障税建立起来,先行一步,待失业和医疗两大保障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征。 第二种思路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把“养老、失业、医疗”分别作为税目,形成大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2、将目前的各种教育收费改征教育税。将目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教育事业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各种教育性收费改为教育税。提高其地位,防止出现目前这种征费过程中的随意性,并克服由于地区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使教育收费苦乐不均的弊端,确保教育经费的足额征收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但在税种的名称和内涵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将文化事业建设基金同教育税统筹考虑,设立文化教育事业税。这样作的理由是,文化和教育本身就密不可分,放在一起,既减少了一项收费,又保证了文化事业基金的征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公共产品,文化事业建设本来就是国家的事,这纯属于一个国家的公共事业设施建设,是政府该管的事,这个收费完全应该取消。 同时,在改行政教育税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为减少改税后的震荡和纳税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仍应按现在的流转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只要在税率上进行一下高调就可以了。这样作既减少了重新测算税基的麻烦,又有利于改税后的平衡过渡。 另一种意见认为,改税后应该重新考虑税基问题,绝不能在用目前这种税上征税的做法。计税依据问题在税制改革时已有过动议,即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额和营业额以及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收入作为税基。理由是,教育税设计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宽税基、低税率、易征管。 3、将目前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项目取消,改征燃油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海南等地的做法,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过路桥运行费、驾驶员
培训费、公路建设费、江河航道养护费、农机监理费、监理费、船舶管理费、港口建设费、机场建设费、水运客运附加费等等,归并改为“燃油税”。对于这一点,主要有三种可选择的思路: 第一种思路:,条件已具备,应该开征。理由是:(1)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2)有一定的可行性。表现在社会呼声比较大,是各部门收费中,反映强烈且数额较大的收费项目;(3)具备了一定的开征条件。如收费便于集中;收费规模大;全国绝大部分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等。若纳入税收的话,不但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规范收费也有好处。 第二种思路:从全国目前的情况看,开征燃油税的时机尚不具备,理由有三:(1)从法律的角度看,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2)从税收征收征管的角度说,开征燃油税目前根本管不了。如许多烧油的并不走路,因此,把养路费改成燃油税后,需要界定的事情太多,漏洞也很大,就目前的征管条件和手段来说,那是根本办不到的。(3)从目前交通收费的体系来看,改税后的遗留问题和包袱太重:一是人员分流问题。二是欠债问题。 第三种思路:改燃油税是一个方向,应该继续创造条件,缓步出台。目前理想的选择是,采取一个中间道路,即一个过渡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把现在的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并入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具体方案:将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等并入现行车船使用税,按现行收费项目增设税目,按现行收费标准设计征收率(额),入库级次及收税机关仍按现税种不变。 第二步:中期目标。所谓中期目标,是指“十五”计划期间或者更短一些时间内完成的费改税目标。由于费改税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
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成熟一个改一个,切不可操之过急。可以纳入中期费改税目标的有以下十种:将环境保护费、超标排污费等5种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将城建费、河道养护费等9种收费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将证券市场监管费、期货市场监管费等2种收费适时开征证券交易税;将棉花价格调节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5种基金改为社会福利税,或并入相关税基征税,不再设税种;将农(牧)业税地方附加、复垦基金等8种收费并入农牧业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线电管理费等11种收费并入资源税;将电力建设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9种收费改为基础设施建设税,或建立专项投资基金,并设立《投资基金法》;将外商投资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等4种收费并入土地使用税;将城市开发收取的各种城建配套费用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将农村的“三提五统”收费并入农业税,或设立农(牧)业附加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及费改税对税收征管条件要求和相配套措施改革的要求,认为费改税不应操急过急应分三步走,按部就班地完成。第一步费改税即近期(1年2年)的费改税,将在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将教育费附加改为社会保障税,将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第二步费改税即中期(3年5年)的费改税,将在各有关条件发展下,将资源补偿费改征资源税,将土地使用费改征土地使用税,将企业注册登记费改征印花税;第三步费改税即远期(6年10年)的费改税,在前两步费改税的基础上,在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完善和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实现时,按照费改税的原则将需要改税的费全部改为税,从而完全实现清费立税的总体目标。 第三种观点认为,税费规范化改革的总体设想是规范行政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将属于税收范围的收费项目纳入税收体系。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一)近期。在3年5年内将具有税收性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改为税收。具体可分为两个步骤:(1)清理归并收费项目,将现行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中那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坚决清除,将这些属于所谓的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或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项目予以归并一批、取消一批,以坚决刹住乱收费的势头,整顿收费秩序。(2)在归并的基础上,将具有税收特点的且不属于收费范围的收费项目逐步纳入税收范围。清理收费项目、整顿收费秩序后,条件已经成熟的可以逐步进行费改税。 (二)中期。实施中期方案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我国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其二,我国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机构改革深化,取消现行行业管理性质的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行政职能归并到政府机构的相应职能部门。 中期方案的具体包括:(1)取消现行行政性收费中的补偿性收费。政府机构的行政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2)取消现行行政性收费中的行业管理费。 (三)远期。这个远期方案应视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范化进程而定,可以在时间上适当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