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改税”若干问题的研究(4)
2017-05-22 01:01
导读:三、实施费改税必备的配套政策措施及建议 1、树立财政分配意识,从观念上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协调。“费改税”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正
三、实施费改税必备的配套政策措施及建议 1、树立财政分配意识,从观念上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协调。“费改税”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居民、部门五者利益的现代财政分配形式,同时还是转换政府职能、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2、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相协调。在税种级次的划分上,应在明确中央税的前提下,强化共享税的份额,保证地方税的份额。(1)可将各种“费改税”的基金按照资金用途范围划分为“中央基金税”和“地方基金税”,涉及到用于全国性公共建设支出的,划为中央税;涉及到用于地方区域性建设支出的,划为地方税。(2)行政性收费具有维护各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作用,在“费改税”之前,这部分收入作为地方财力,用于地方性支出,转变成税以后,现阶段应将其作为共享税类比较适宜。(3)各项事业性收费,其主要用于地方事业发展,条件成熟,转变成税以后,可将其作为地方税类。《16》 3、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关系。大部分行政性规费、基金走费改税的路子后,应当区别各种规费和基金改税后的性质和原来的收入归属关系,合理划分和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少数原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金、收费收入改税后,可划为中央税,多数划为地方税,个别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4、合理划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结合费改税改革,明确给地方政府相对多一 些的税收权限。如现在地方政府收费项目改为税收的某些税种和某些地方收入潜力大的税种的开征、停征权,但税收立法、批准权要由中央掌握。同时,也可以考虑给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主要是指一些具有地方特色、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小税种,在报经全国人大备案的条件下,可由省一级人大立法开征,但必须明确,这一立法权限只能到省一级,不能层层下放。 5、进一步完善税制。应主要加快以下几方面的改革进程:(1)改革现行的流转和所得税制。一是参照国际惯例,对目前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二是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步伐,并将现行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办法改为实行统一简化的比例分成共享,或实行入中央库的由国税局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则征收地方附加企业所得税;三是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分类混合税制,今后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2)加快改革地方税制;(3)改革农业税制。结合费改税,应将“三提五统”收费并入农业税制中,与此同时还应当重新调整现行农业税的计税依据、税目和税率。(4)坚持按国民待遇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5)重新调整、确定共享税的分成比例。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入共享税的范围,按“五五或六四”共享。 6、实施社会保障税必须有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法规和措施。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应着手修订已有的社会保障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比较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7、完善和健全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显著标志:一是以法律为准绳,即必须依法行政;二是全部政府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三是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四是政府收入以税收为基本来源。 8、规范保留收费项目的管理。核心问题是统一发票管理,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收费要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对保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增强收费透明度,并要建立完备的收费制度与办法,还要鼓励缴费主体大胆抵制乱收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