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债务法的选择(3)
2017-06-13 01:04
导读:(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共同点 1、二者基础相同,都是业主权益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收入即为企业业主(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认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共同点 1、二者基础相同,都是业主权益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收入即为企业业主(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认为是业主权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企业业主所有。按此观点,对企业收益的计量是对企业业主权益的计量,而所得税的收益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业主。因此,两种方法均认为所得税的属性是费用而非收益分配。
2、二者均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债务法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要求调整递延税款余额(调整为按变动后的税率计算的金额),因此,债务法是将时间性差异对原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将来应付的一项债务或代表未来的一项资产,能真实地反映其对实际纳税的影响。所以,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更合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的是债务法下递延税款余额能反映企业与纳税有关的实际情况,借方余额能够反映企业按现行税率已计提支付的应由将来分摊的所得税资产,贷方余额能够反映企业按现行税率已负担而应由将来支付的所得税债务,其余额与企业当前和未来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有关,更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 1、二者核算递延税款的出发点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暂时性差异出发核算递延税款,表现为一种直接性。其核算原则是: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即该预期收回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或小于这种收回或清偿从角度应纳税结果金额,除有限的特例外,则要求企业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或负债的税基不一致。这里的特例是指某些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不同于其初始税基的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作为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可直接由资产负债表项目比较中得出,并能反映出其产生的根源。而在损益表债务法下,它是由损益表项目间接得来的。
2、二者对收益的理解不同 损益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点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从而注重的是收入与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这是典型的会计利润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采取这种可以提高企业在报告日对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地评价和预测其价值,这是典型的利润观。
3、二者确定财务报表项目的顺序相反 由于损益表债务法侧重于时间性差异,以损益表为基础,因此该方法是首先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使用所得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额,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该法处理所得税顺序是从损益表中项目推出资产负债表中项目。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因此,该方法是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损益表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款(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该法处理所得税顺序从资产负债表中项目倒推损益表中项目。由此可见二者的方法也不同。
4、二者在财务报表上披露信息不同 损益表债务法采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这就混淆了资产与负债的内涵。资产与负债数值上是可以直接抵消后反映,但从会计意义上讲抵消后反映不恰当,因为抵消后递延税款无法完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利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的评价。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含义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合并列表,并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也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这种处理方法就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