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债务法的选择
2017-06-13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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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是如何处理按照
所得税是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 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所得税会计处理就已经成为引起最大争议的课题。美国著名税务会计专家史蒂文。F.吉特曼博士认为,所得税会计本质是处理两类:一是某项目是否应确定为收入与费用;二是该项目何时被确认为收入与费用。所得税会计主要涉及讨论时间选择问题。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四种: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文着重论述如何在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进行选择。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客观基础 会计所得亦称会计利润(Accounting Income),是指一个时期内,在扣除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所得税减免之前,损益表上所报告的包括非常项目的总收益。因此,会计收益体现在损益表上就是利润总额,表现为会计主体在某一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产权(净资产)的变动。其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而应税所得亦称应税利润,是指按照税法基本要求的应税收入超过税法准予扣除的费用及可以减免税额的差额。应税所得中的应税收入与可抵减的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是企业或公司所得税法,在处理过程中借助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确认、计量、报告的依据不同,即两者的收入与费用确认和计量标准、所遵循的原则、规范的对象等不完全相同,而两者又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按照差异对会计报告的期间划分,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益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永久性差异有三种类型: (1)可免税收入。有些项目的收入,财务会计确认为收益,但税法则不作为纳税所得额。 (2)税法作为应税收益的非会计收益。有些项目,在财务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 (3)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财务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益,但税法不予认定,因而使应税利润高于会计利润。计算应税利润时,应将这些项目金额加到利润总额中一并计税。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税金额或可扣除金额,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也就是说,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税收益,但不会影响以后各期的收益,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财务调整处理,采用的方法是应付税款法。
(二)暂时性差异 又名暂忆性差异。这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率先提出的概念。1996年拟订的《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税基之间的差额。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是指按照税法计税时应归属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即资产与负债的实际价值。它与资产、负债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时或者列示的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课税金额或扣除金额。暂时性差异可能是这两种之一: (1)应税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纳税亏损)时,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即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并在将来纳税申报时,作为净应付税款额。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纳税亏损)时,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即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并在将来纳税申报时,作为应付税款的净抵扣额。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可分为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两类。时间性差异是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而其他暂时性差异是因其他原因而使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按其对会计收益及应税收益的影响,可分为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