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
2017-06-20 01:02
导读:当前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总的来说是按照年销售额作为标准的。具体的征收管理又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免税;第二个
当前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总的来说是按照年销售额作为标准的。具体的征收管理又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免税;第二个层次是对不建帐或帐务极不健全的纳税人采取“双定”征收;第三个层次是对和商业纳税人分别按6%和4%征收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同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实际征管中执行政策产生了多大偏差,也不管小规模纳税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采取了多少违反规定的做法,仅就政策本身而言,增值税的公平性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上被明显扭曲。 (一)重复征税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其销售货物时按照6%和4%的征收转嫁了一部分税负,其自身仍要承担4%一13%的税负。重复征税的程度因不同情况而不同。重复征税程度最低的情况是: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物4%的税金不能抵扣,销售货物时按4%的征收率征税,有4%的税金被重复征收。重复征税程度最高的情况是: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税率17%的货物,它支付的17%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销货时按4%征收率征税只能转嫁4%的税负,有13%的税金被重复征收。如果下一环节的购货人为一般纳税人,为了弥补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不能或抵扣不足的税款损失,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还会降低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名义税负将高于4%一13%。这部分高出的税负实际上是因为没有税款抵扣权而形成的重复征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税负与一般纳税人名义税负存在较大差异。据对四川省324418户增值税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53%)税负情况调查,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接近其征收率6%,比工业一般纳税人高1.72个百分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税负为4%,比商业一股内税人高2.16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为4.71%,比—般纳税人高1.51个百分点。这种直观的比较尚未考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贷物支付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但是由于这一因素的确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名义税负的差距也就拉得更大了。 (三)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根据99年的资料,四川省共有小规模纳税人561180户,其中个体经营户498358户,占小规模纳税人的89%,而在这部分个体户中,又有99%的个体户因无账或帐务不健全而采取“双定”办法征收。98年个体工业产值为818亿元,个体商业的商品零售总额为450亿元,即使按40%的比例剔除统计中的不实成分,按现行征收率计算也应征收增值税40亿元,而实际上99年四川省个体经营户的增值税不到12亿,实际税负为1.57%。另外,从抽查的5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情况看,98年中报销售额82.96万元,缴纳税额3.85万元。经查实的销售额137万元。由于实际销售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近60%,其实际税负只有2.7%。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的形成,重要原因之一是名义税负偏高,作为“经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利益驱动的作用下必然弄虚作假,即使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其核定销售额不实造成的税款流失仍然难以避免。 (四)由于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受到双重。一种影响是,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使其进货成本增加;另一种影响是销售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处于极不利地位。以某经营机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其购买计算机的价格为每台4700元,支付增值税799元,即使按成本价销售,还要承担188元的增值税,这部分税金购货方不能抵扣。而一般纳税人按相同的每台4700元进货,按4800甭元销售,其应纳增值税为17元。销项税金816元购货方可全部抵扣。毫无疑问,经销商肯定愿意从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而小规模纳税人即使降低价格至进货价销售,也不能与一般纳税人竞争。由于税收政策存在歧视性,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受到极为不利的影响。 (五)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比例值得探讨。四川省—般纳税人的比例在1996年为10%,以后逐年下降,转折性的下降出现在1998年商业—似般纳税人的较大规模的划转。这次划转导致的后果是一般纳税人比例越来越小,99年这一比例已降至5.7%。我们担心,如果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仍不作调整,随着这部分纳税人的不断增加,会使得前述矛盾更加突出,进一步带来
就业、下岗工人安置等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使增值税政策转化成影响稳定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