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相关政策与制度探析(3)
2017-07-09 01:02
导读:四、解决出口退税矛盾的政策与制度建议 出口退税作为政府促进产品出口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是WTO所认可的原则
四、解决出口退税矛盾的政策与制度建议 出口退税作为政府促进产品出口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是WTO所认可的原则。在我国,由于确立了“彻底退税”为原则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政府在以出口退税手段调节经济上不仅没有完全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而且因为长期拖欠的退税款,已引发了财政与企业的矛盾日趋尖锐,而随着近几年外贸出口额的增长,中央财政自身已不堪重负,1985年我国出口退税只有17 95亿元,1993年为299 65亿元,到2001年猛增至1070亿元(占中央财政本级支出的18 6%),成为中央财政的巨大压力。为了缓解财政压力,我国政府采取退税指标控管办法来控制退税进度,据测算,1999年至2001年三个年度应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相差10711 95亿元,2002年差额约为600亿元,即4年累计对企业的欠退税约11311 95亿元,这是一笔巨大的财政赤字和财政风险。随后,政府又采取银行帐户托管贷款的办法,人为放慢退税进度,但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自身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真正“彻底退税”,也不能解决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本人认为,我国政府完全可以也应该放弃“彻底退税”的原则,而应采取公平及时、灵活积极的“适度退税”更符合我国国情。我国作为中国家,在制定出口退税政策时应以不违反WTO规则为前提,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具体而言,应区别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退税标准,具体分三种情况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对我国不具备明显优势,国际市场上与他国产品竞争激烈、技术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以及其他我国政府需要扶持的产品,实行彻底退税。这类产品是由我国重点扶持的产业生产的,主要包括造船业、成套设备、小汽车等我国的新兴产业,以及农业、医药业等我国相对落后的产业。对这类产品的退税,对其占有国际市场,增强与它国同类产品竞争的能力意义重大,因此,应对其实行“彻底退税”。建议不但退税率要等于税率,而且应考虑将固定资产和劳务上的已征税额也要退还给企业,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出口。 (二)对普通产品实行适度退税,可根据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情况变化给予适度退税,灵活调节退税率。 (三)对一些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绝对价格优势和较高额利润的出口产品,不退税或少退税。比如我国的电视机、自行车、打火机、纺织品、玩具等产品。因为我国是这类产品的主要出口国,退税只能降低其国际市场价格,使我国财政利益外流。特别是对那些受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为了减少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或减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我国可先行停止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
: [1]天津国际税收会 适应“入世”需求,完善我国出口退(免)税制度 2002年10月 [2]胡怡建编著 国际贸易税收[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3]倪红日 入世后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制度应做重大调整[N] 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3日 [4]邓力平 经济全球化、WTO与税收发展[M] 中国税务出版社 [5]杨斌 加入世贸组织与国内税收关系的九大辨析[J] 涉外税收,2002年11期 [6]税务研究[J] 2002年,第3、5、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