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借鉴(2)
2017-07-22 01:18
导读:二、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国际比较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两套税法并存,有相当部分已与国际接轨,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总体来看就是?在
二、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国际比较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两套税法并存,有相当部分已与国际接轨,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总体来看就是?在税率和税收实际负担方面“内重外轻”,在税前 扣除项目和标准方面“内紧外松”,在税收优惠方面“内少外多”。目前看来,这些差距的成因不再是所有制差异所致,而是综合税制差异和税制总体规划思路的差 异所致。 从各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如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税金(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固定 资产折旧或长期资产摊销,损失(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几乎相同,没有什么差异。但我们在具体扣除标准上和扣除的限制上,却存在着差异: 1、国外没有扣除标准限制而我国有扣除标准限制的项目。如,工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在我国,这些基础扣除限额或比例的规定,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又不尽相同。对外资企业的标准要宽松或低一些,而对内资企业标准要严格或高一些。 2、国外与我国都有扣除规模限制,但我国都是较为严格的项目。如,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损失跨年度结转等。在这些扣除项目的标准上,我国制定 的扣除标准相对较严,如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采用上,我国限制较多;在坏帐准备计提的比例上,我国较低;在损失结转上,我国规定的向后结转期限与发达国 家比,相对较短且限制较多,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损失结转在7年以上,甚至可无限期向后结转。 3、在限定性扣除项目的范围上,我国规定过多。我国除了上述项目在税前扣除有限制外,其他还有很多项目对内资企业也都做了类似的限定,如:利息支出、大修费支出、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所谓福利人员的工资、业务宣传费等。 4、 别国允许税前扣除而我国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属于这种扣除项目主要是股息的扣除。股息税前扣除的目的是防止出现对股东投资所获取股息的重复征税的问 题,对股息的税前扣除,最终使从企业利润分配环节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达到只征一种所得税的目的;要么只征公司所得税(当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股息所得税率), 要么只征股息所得税(当股息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得税率)。目前采用税前对股息直接扣除的国家有:冰岛、西班牙、瑞典,采用间接扣除(即完全归集抵免制和部 分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有:澳大利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由于我国不允许股息的税前扣除,实际上导致企业重复纳税(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个人 所得税),最终造成给股东分配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实际达到55%。这样,非常不利于调动和鼓励民间闲散资金加入企业的投资,也不利于帮助企业筹集 资金扩大再生产。我国银行紧缩银根,企业急需融资但税负太重,内资企业如何快速发展﹖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允许股息在税前扣除。
三、中外企业所得税产生税前扣除差异的成因 过去我们一直以为,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导致企业税前费用列支失控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所有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采用了加大对企业税前扣除限制的权 宜之计。而现在,在非国有经济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这种成本开支“软约束”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仔细反省我们的过去,认真地与国外税制进行比较,我们发现 企业成本开支“软约束”的状况、中外企业税前扣除差异较大的真正原因,还是治税思想和税制设计逻辑上的差异所致。 1、以企业作为源泉“税控装置”的思想导致我国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定过多、过严和范围过宽。与西方国家相比,他们对税源的控制主要以个人所得税为主,通过 对个人所得税设置了较多的税前扣除和抵扣项目,从而使个人对索取票据、保存发票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性,从交易的源头保证了交易的真实性,有力地防止了企业成 本费用“虚列”和虚增。而我国,采取的是一种相反的思路:用控制企业、单位的财务核算的办法,来控制和征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以个人为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的对象。从而使得个人对票据是否填开、填开是否真实等毫无兴趣,使经济交易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没能得到控制,因而企业成本的虚假膨胀,也在所难免。在这种情 况下,加大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制也就成为最后的防线。造成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太多和太严,也不利于纳税人实际操作和税收征管的简便高效实施。 2、割裂了税种间的逻辑联系,“单税种突进式”改革导致企业所得税控税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西方国家的税制设计中,税种之间达到了接近完美的“分工与协 作”:个人所得税对税源管理与控制发挥作用,流转税行使财政收入的功能,企业所得税发挥对个人所得税与流转税协调与补充管理的作用。如,通过加大对个人所 得税的管理,保证了企业账面收入的真实性,从而可以
放松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制,也保证了流转税的足额征收;将个人所得税的中档税率(一般是第二和第三档) 设置到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接近或相等的水平,从而自动地防止了企业因为加大税前工资的支出而导致的税收收入总量的减少;对股息的税前扣除,协调了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所得税的矛盾,等等。相比之下,我国各税种之间的内在关系的搭配,不能显现出对各种经济交易的制衡与管理,各个税种只管各自收入的增长,相互之间在 税源管理的配合上几乎是空白。在这种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者要凭自己的力量堵住漏洞,结果是只能不断地增加税前扣除的项目、范围和严格扣除 的标准。因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同时改革,才能相互补充和呼应,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