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借鉴(3)
2017-07-22 01:18
导读: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思路设想 (一)前提是全国人大尽快将统一的所得税法重新立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税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思路设想 (一)前提是全国人大尽快将统一的所得税法重新立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的出发点应该是法规向法律靠拢。全国人大应将统一的所得税法尽快重新立法,最晚不能超过2006年。因为,自2001年12月加入WTO的5年过渡期很快 就到最后的期限了,时间刻不容缓、迫在眉睫。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自2007年正式实施。 (二)启动的条件是税收收入充裕和对财政减收不大 自2004年以来,税收收入增长迅速。2005年1-6月同样增长迅速,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对于两税合并初期可能产生的税收减少的财政负担能力。另外,由 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所得税改革均可能影响税收收入,所以只有在增值税转型成功后,财政减收因素消化了,所得税改革才可能更加顺利。因此,2006年应 该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最大限度的减少2007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减收风险。 (三)新法应体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应继续享受五年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保持税收政策的过渡性。对国内企业应统一优惠政策,以产业倾斜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具体来讲,新法应该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率、税基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征管范围等税制要素。 1、应当合理界定纳税人。 我国现行所得税的状况是外商投资企业以法人为纳税人,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其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的。因此,新税法应改变将纳 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做法,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凡是按法规设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团体、民办非企 业、基金会等都属于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代表处等,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对其来自中国的收入课 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接轨。 2、应当清理税收优惠和拓宽税基。 根据“宽税基”的要求,必须要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以产业倾斜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进行清理的同时拓宽税 基。除一些特殊的区域外,应取消地区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当加大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鼓励的特定行业、特定产业?如环保产品、节能产品、 高产品 的税收优惠。此外,税收优惠的方式除法定的减免税外,还应采用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收入打折、税收抵免等多种优惠办法。 3、应当采用20%的单一比例税率便于反避税。 “低税率”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则。单一的比例税率是当今世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主流形式,操作简便。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它透明 度高,比较直接的体现了横向公平。累进税率注重公平调节,操作上比较繁琐。建议新税法只确定一档20%的比例税率。一方面使中国内资企业普遍得到降低税负 带来的实际好处;另一方面对财政收入的冲击不会太大。此外还能减少由于税率差异给关联企业留下合理避税的空间。同时,还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下进一步扩大引 进外资,减少国与国之间税率不同所引起的避税温床。 4、应当统一税基确定方法和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基必须涵盖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接受捐赠等所有收入?除财政拨款、行政性收费以外 。在税收待 遇上,内外资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再搞区别对待。应当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折旧水平,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取消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性捐赠等限制标 准,应当将所有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对允许扣除部分只做原则性规定,尽量增加定性扣除范围和减少定量限制标准。必须要明确权责发 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具体适用的收支项目以便于征管。 5、应当对加强反避税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 反避税主要是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业务转移利润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和调整。应制定确切的法律依据。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跨国纳税人和纳税人跨国交易增多,在新的所得税法中对反避税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便于征纳双方准确掌握法律依据和操作。 6、应当明确征管范围,避免国、地税之间争抢税源。 按照“严征管”的要求,新税法应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应通过严征管来消化一部分因降低税率造成的减收因素。应专门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加强预征管理,建立征管台帐。还应该明确国、地税的征管分工范围,规定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凡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 由地税局负责征管。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按其经营主业缴纳流转税的多少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权。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 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局负责征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国税局负责征管。这样才能使国、地税做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从而避免 国、地税之间争抢税源。 7、应当尽量缩小制度与所得税会计之间的差异。 新税法最终应达到“简税制”的目的。近年来,会计与税法两者之间的差异过多,纳税人既要依法纳税,又要贯彻政府发布的会计制度,增加了纳税成本。有些会计 与税收差异复杂难懂,纳税调整操作繁琐,对税收征纳双方提出了不切合实际的要求,最终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十分普遍,增加了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 差异过多,不但增加了纳税人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也使税务部门审核纳税申报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建议新税法应该协调好两者之间必要的差异并尽量 缩小差异,使纳税调整项目清晰明确、简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