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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申报有窍门(2)

2017-08-04 04:42
导读: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9(万元); 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3%; 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6.17(万元); 减:在被投资企业已实

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9(万元);
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3%;
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6.17(万元);
减:在被投资企业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85÷(1-15%)×15%=15 (万元);
等于:投资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17(万元)。
这个计算结果是不正确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7]22号)规定,企业发生亏损的,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因此,上例中甲企业首先用来源于B公司的应补税投资收益弥补当年亏损51万元,然后将剩余部分34(85-51)万元进行还原计算,即:(85-51)÷(1-15%)=40(万元)。因此,从B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为91万元(51 40=91)。那么甲企业的所得税计算步骤如下:
投资企业本身实现的除投资收益外的利润额-51万元;
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所有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所得的部分91 67÷(1-33%)=191(万元);
减:弥补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经营亏损0万元;
减: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已还原的部分67÷(1-33%)=100(万元);
等于:投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乘: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3%;
等于:投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3.2(万元);
减:在被投资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34÷(1-15%)×15%=6(万元)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注: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时,由于从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进行还原计算的仅为34万元,弥补亏损的51万元没有进行还原计算,这51万元在B公司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得在计算甲企业应纳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抵免税额=34÷(1-15%)×15%=6万元)
等于:投资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7.2(万元)。
甲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分别在申报表第7行“投资收益”中填入191万元,其中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51万元,剩余部分进行还原后为40万元,A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后所得100万元;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中填入100万元;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中填入6万元。
可见,当用来源于B公司应当补税的投资收益进行弥补亏损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7行和78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进一步来看,若上例中甲企业2004年度亏损为131.9万元,企业应首先用来源于B公司的应补税投资收益85万元弥补当年亏损,不足弥补的部分46.9万元(131.9-85)再用来源于A公司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进行弥补,那么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应当如下:
首先用从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首先弥补亏损85万元;
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足弥补亏损的部分由从A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131.9-85=46.9(万元)
A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剩余部分进行还原:(67-46.9)÷(1-33%)=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31.9 85 46.9 30=30(万元)
因为从A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了亏损46.9万元,仅有20.1万元(67-46.9)进行还原,还原金额为30万元,所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扣除的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只能是30万元,即: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67-46.9)÷(1-33%)=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31.9 85 46.9-30=0(万元)
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计算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时,由于从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全部弥补了亏损,没有进行还原计算,其在B公司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得在计算甲企业应纳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抵免税额=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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