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申报有窍门(3)
2017-08-04 04:42
导读:当期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0(万元) 甲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分别在申报表第7行“投资收益”中填入161.9万元,其中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85万元全
当期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0(万元)
甲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分别在申报表第7行“投资收益”中填入161.9万元,其中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85万元全部弥补亏损,A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46.9万元,剩余部分进行还原后为30万元;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中填入30万元;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中填入0万元。
在此例情况下,当来源于B公司应当补税的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亏损,而需要用来源于A公司的免税投资收益弥补亏损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7行、第69行和78行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填列。
综合上述情况,当企业当年出现亏损或者当年盈利,但盈利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时,申报表填列会受到亏损数额大小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等因素的,要根据各因素的不同变化进行调整相应项目,从而使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变得有些复杂,财会人员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也容易出错。为了降低申报表填列时的分析工作量,减少随意性和可能的差错,有必要对涉及投资收益的有关项目进行规范。规范的填报形式如下:
假设A代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B代表企业当年应当弥补的亏损额(包括当年的亏损以及以前年度的亏损),则申报表有关行次如下:
第7行“投资收益”=(A-B)÷(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B
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实际收到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应免税的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注:当 “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时,第69行填列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A-B)÷(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运用此公式对上述甲企业亏损51万元的情形中A、B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计算填列申报表为:
第7行“投资收益”=67÷(1-33%) (85-51)÷(1-15%) 51=191(万元)
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67÷(1-33%)=100 (万元)
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85-51)÷(1-15%)×15%=6(万元)
则当期应纳税额=(-51 191-100)×33%-6=7.2(万元)
而对于甲企业亏损131.9万元的情形,运用公式计算填列如下:
第7行“投资收益”=[67-(131.9-85)]÷(1-33%) (85-85)÷(1-15%) 131.9=161.9(万元)
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30 (万元)(因为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额30万元小于当期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所以此行填列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
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85-85)÷(1-15%)×15%=0(万元)
则当期应纳税额=(-131.9 161.9-30)×33%-0=0(万元)
纳税人只需要严格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填报纳税申报表第7、69和78行,就能保证计算出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符合税法规定,不会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