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税法修改看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改进(4)
2017-08-04 06:51
导读:4、完善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一般是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及决定过程的一种体现民主性的公开程序。
4、完善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一般是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及决定过程的一种体现民主性的公开程序。我国目前的立法程序也涉及对立法听证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我国立方听证程序只是刚刚发展,尚未形成规范的听证制度。 首先,税收作为合法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律法规,应当将听证制度作为必须旅行的立法乘虚,而不仅仅是可以采用的非必须程序。其次,我国税收听证程序的完善,应当与加强水手理发中转家的作用听证当事人的选择会影响听证的质量。最后,税收听证程序的完善应当与税收立法公开化、透明化结合,税收听证当事人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公众有权参与听证活动,了解听证内容及听证结果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立法听证会作为我国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次听证会在2005年月27日上午开始在北京举行,主要涉及个税起征点问题,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人员将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人。30名陈述人中,来自东中西部,代表不同收入阶层、不同职业、不同年龄阶段的20位代表,成为公众陈述人,其他10名陈述人,分别是来自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代表各1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1人,部分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各1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3人。此外,从报名申请中选出的20名旁听人作为现场旁听,可向听证会送交书面意见。 通过听证,立法机关可以获得更多信息,集中更多民智,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公民通过表达意见,参与
政治决策和立法进程,也可以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相关行政部门听取民意,可以发现并改进现行法规执行中不完善的地方。立法听证会成为权力与权利对话的良好机制,民众表达诉愿的平台。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与“一审”不同之处在于,修订后的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这一新的个税起征点,或许仍然未让所有专家民众满意。但为形成这一数字,在立法程序上的不断完善,尊重民意的积极听证制度的设立,能让绝大多数公众信服,法律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是我国民主立法的进步。 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需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联系了与实证,法律与经济等不同的视角和层面,进行全面的和深入的探讨;体现了税收立法的法定程序,遵循法案的提出、法院的审议、法案的表决以及法律或法规公布四个阶段要求,同时展开了一些新的实践,是税收立法程序的一次改进,完善了税收立法中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实现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发挥了税收立法中专家的一部分作用,体现了税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同时首次立法听证会的召开,也是我国听证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一次改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