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税收(2)
2017-08-05 01:35
导读:在这几个定义中不易区分的是宪政税收和税收法律主义的关系。宪政税收与税收法律主义在法律层面的含义是一致的,都是以物权和自由权的部分让渡作为
在这几个定义中不易区分的是宪政税收和税收法律主义的关系。宪政税收与税收法律主义在法律层面的含义是一致的,都是以物权和自由权的部分让渡作为逻辑起点。二者有区别的地方在于:税收法律主义是一切税法的原则,是一个单纯的法律用语;而宪政税收则是从宪法的角度揭示税收的核心规则,它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术语。就其
哲学上的判断而言,宪政税收是一种超验判断;税收法律主义则是一种价值判断,两者分属不同的层次。就法理意义上讲,税收法律主义是个私法问题,指的是物权或产权不受非法税收的侵犯,任何税收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税收立法、执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宪政税收是一个宪法问题,指的是宪政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先于国家税收权力的绝对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权利。¨-从逻辑推理的角度看,宪法是税收法律的渊源,宪法来自于人民,所以说,人民乃是一切法律的唯一渊源;而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收入渊源,人民是创造收入的唯一主体,所以说,税收来自于人民。这样,国家一宪法一税收一人民一国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而保证这一过程良性循环的只有宪政税收。
二、宪政税收模型
阿罗用严谨的
数学语言证明,社会选择不可能产生理性的社会排序。阿罗不可能定理对经济学和
政治学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许多人试图找到摆脱这个定理所预言的结果的路径。阿马蒂亚·森找到了使得多数原则得以运用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即重要的不是对所有可能的社会结果进行完整的排序,也不要求必须具备社会排序的传递性,而只要求社会选择结果的合理性。哈耶克则强调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提供了利用各种知识的一种发现程序,而选举恰恰可以作为一种发现程序,在这一发现过程中,人们把大多数决策工作委托给自己的代表的体制就是一种民主。事实上,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分析也表明,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一方面可以规避多数人表决时的高决策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独裁或寡头决策时的外部成本。选举权和纳税人意识共同构成了对权力的最基本的认可与约束,是政府质量的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民选出来的代表,完全可以代表纳税人的意志。就宪政税收而言,一个符合中国现实的模型是,宪政税收必须是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即宪政税收主张政府征税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人民的一致同意。宪政税收必须采取一致同意规则,其他法律或可使用其它规则,如多数规则等。只有站在宪法的维度或高度确立宪政税收的理念,也只有这样才会确定政府的合宪性和税收的合宪性。在宪政税收理念指导下修改宪法的涉税条款,让征税具有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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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历史确立了“无代表则无税”的宪政思想,但是通过“无代表则无税”在中国的检验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伪命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农民代表参加,但农业税在中国已经成为历史,我们的现实情况是有代表也不一定有税。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断进行深刻的变革,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一致同意的宪政税收原则”将演绎为一脉相承的政法秩序。 三、模型检验
1 宪政税收的政治属性。经验表明,与常态的非民主政治相比,常态的民主政治所带来的决策成本的增加一般远远小于其错误成本的减少,因而更能够降低总的成本,更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增加。用数学的语言表达,如果M代表民主政治,F代表非民主政治;而J和c分别代表决策成本和错误成本,那么比较的结果将是:c(F)-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