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税收
2017-08-05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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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政税收是宪法
[摘要]宪政税收是宪法上对税收核心规则或最高原则的创设与运用之政法过程的制度性规范,这一过程要求税收的每一个核心要素都受制于宪政税收。理论上,一个符合中国现实的宪政税收模型是人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因为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关系其实是税收关系,所以必须在宪法上界定国家与人民的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并使其基本关系宪法化。实践上,应以宪政税收为基本出发点,修改宪法的涉税条款,不必出台税收基本法,并以宪法理念或精神指导税收法律体系或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宪政税收;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核心规则
一、厘清几个概念的涵义
为了有助于给出宪政税收的定义,有必要对以下几个概念做必要的厘定,其顺序依次是宪法、宪政、税收法律主义和依法治税。由于相关的每一个概念都有不同的定义,限于篇幅和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其中的争论不予探讨,只选择能够接纳的或已形成共识的观点借以界定概念。(1)关于宪法的定义来自于《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由宪法确立一国国体、政体、经体、社体和法体等基本内容,并形成系列规则。宪法是制度的制度、规则的规则,是生成制度的制度、生成规则的规则,是“元规则”或“元制度”。(2)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宪政就是立宪政治,是一种通过立宪并行宪而达成的政治体制,是宪法的具体兑现或有效运用。宪政包括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一系列理念或精神。宪法的基本使命或最本质的特征是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宪政规则是在通过‘制度之门’后对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界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与权利的摩擦成本会使市场半径缩小,市场功能退化和扭曲,直至消失。”所以要让宪法发挥作用,因为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学者将宪政与宪法喻为法治与法律的关系,有法律不一定实现法治,换言之,有宪法不一定实现宪政。所以说,宪政是活动的、起作用的宪法。(3)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或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基本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确定。课税要素、范围、程序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则税收行为合法。非经法律规定,国家不得征税;公民不负具体纳税义务。(4)以法治税主要是指用法律作为手段来征收税款或实施管理;而依法治税则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税款的征收或管理。由于治税观念的转变,以法治税渐为依法治税所替代。税收法律主义与通常所说的以法治税有明显区别:首先,通常所说的以法治税所依据的法除了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之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和规章。税收法律主义所依据的法严格限定为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规章只能对税收法律进行字面解释,不能起创设纳税义务的作用。其次,通常所说的以法治税主要是政府及其税收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约束,它强调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不纳税要受到法律制裁。税收法律主义首先是人民及其代表机构对政府的约束,它强调政府征税必须经过人民及其代表机构的同意,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来认定。没有这种税收法律,政府无权征税,人民有权拒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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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对宪法、宪政、税收法律主义和依法治税的界定,接下来需要明确什么是宪政税收。宪政税收,是宪法上对税收核心规则或最高原则的创设与运用之政法过程的制度性规范。以宪法理念或精神指导税收法律体系或制度的构建,宪政税收并不简单限于对税法层面的制度性解释,而是集中对宪法层次的税收核心规则进行探讨。在宪法上界定税收的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并使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宪法化就是宪政税收,因为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关系也是税收关系。其基本属性或内涵是宪法层次的税收核心规则,这一指向性的潜在意义是国家不需要也无必要制定并出台税收基本法;其外在表征或外延则是一致同意性、最高性和稳定性,其中一致同意性是基础,是保证最高性和稳定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