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思考(4)
2017-08-05 04:33
导读:(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划分在实际运行中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税率不同,影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这种划分在实际运行中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税率不同,影响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济往来。 我国对一般纳税人采用17%、13%、0三档税率,而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4%两档税率。增值税采用的是发票扣税制的办法,花100元钱向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成本负担85.47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款是14.53元,而花100元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成本负担94.34元,只能抵扣5.66元的税款。同样的投入,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则成本要多负担8.87元,比向一般纳税人购进提高10.38%(8.87/85.47)。投入成本提高,相对的便是增值额的降低,这样使得一般纳税人因为得不到彻底的进项税额抵扣而不愿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货,而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愿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这样便隔断了二种经济主体的业务往来,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公平竞争。 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均,容易引发不规范行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且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了二者税负不均现象的发生。这可以通过比较产品的增值率得出(假设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取得相同收入(不含税)),则: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对于一般纳税人,假设其进项全部可以抵扣,则上式可变化为: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6%))×6%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无差别的平衡点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1-6%))×6% 则,增值率=6%/(1-6%)/17%×100%=37.55%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当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率为37.55%时,二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7.5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7.55%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 我国对运输业不征增值税,却特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形成了不按增值税征税,却按增值税抵扣的问题,这既减少了财政收入,又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脱节,不利于征管,其实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的割裂。 另外,我国对建筑行业,也不征增值税,这使得前一环节已征增值税得到抵扣,造成重复征税,抑制了投资。
(四)、出口退税及减免税问题 1、出口产品得不到全额退税。为鼓励企业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各个国家均对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按国际惯例,多数国家均采取“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而我国自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来,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现今,只有除机电产品等少数品种能享受全额退税外,其余均不能得完全退税,这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2、优惠措施过多过乱,防碍了增值税“链条”作用的发挥。⑤现行的减免税从减免对象看,有按货物划分的,有按生产流通环节划分的,也有按经济性质和销售对象划分的;从优惠减免的实施办法看,有直接减免,有“不征不退”,还有“先征后退”的,过多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难度。优惠措施还防碍了增值税“链条”作用的发挥,增加了扣税环节中的矛盾和问题。当免税货物进入应税环节时,由于无进项税款可供抵扣,使该应税环节税负加重,同时以前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又会造成重复征税。
(五)、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专用发票扣税法,这使得增值税发票成为企业抵扣税额的唯一凭证,于是出现了许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以及用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虚开、代开的事件发生,甚至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采取“高开低征”的办法,或借此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以权谋私。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鉴于上述分析及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种种问题表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解决我国现行困扰的最理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