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及特例(2)
2017-08-06 02:30
导读:3.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销售和视同销售的处理变化 原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符使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应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按售价的4%的征收率减半
3.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销售和视同销售的处理变化
原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符使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应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按售价的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应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方法同上,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3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变化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按原适用税率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特例及分析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影响很大,特别是固定资产销售的处理相对复杂。对视同销售的捐赠处理更是众多企业关注的焦点。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且赋予了重要的社会职能,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治理、吸收
就业、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贡献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都是对现代企业社会贡献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突发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已是众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之一,因此作为企业捐赠行为的会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现针对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固定资产捐赠相关业务的处理为特例作以下介绍。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不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一律作为非正常经营支出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用正常的会计处理并列示于财务报告中。待计算企业交纳所得税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货币性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捐赠的账务处理与原规定一致,不再赘述。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日期为2009年1月1日,由原来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造成了固定资产捐赠的业务处理也发生了改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销项税应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对外捐赠属于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其业务处理适用上述规定。 (3)对于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的计量原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时《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为帮助其他研究者理解,现列举两个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固定资产捐赠相关业务的处理特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