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及特例(3)
2017-08-06 02:30
导读:例一:2009年3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慈善机构向常年水灾地区政府捐赠2007年3月份购置的推土机10台,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账面价值650万元,累计折旧123
例一:2009年3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慈善机构向常年水灾地区政府捐赠2007年3月份购置的推土机10台,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账面价值650万元,累计折旧123.5万元,评估机构出据资料公允价值54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相关分录如下:
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累计折旧1 235 000
贷:固定资产6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7 69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7 692
[5400000÷(1 4%)]×4%=207692
2.捐赠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5 472 692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472 692
3.交纳税款(由于该税款属税法规定的直接减免,视同补贴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7 692
贷:营业外收入103 846
银行存款103 84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按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其销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销项税之和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二:2011年3月假如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慈善机构向常年水灾地区政府捐赠2009年3月份购置的推土机10台,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账面价值650万元,累计折旧123.5万元,评估机构出据资料公允价值54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相关分录如下:
1.注销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贷:累计折旧1 ,235 000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固定资产6 500 000
2.捐赠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6 18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18 000
5400000×17%=918000
对上2例如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时,可采用固定资产净值(即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计算销项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调整;企业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政府部门,并取得相关票据时,其所进行的捐赠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可以在税前列支,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如果存在税法允许递延扣除形式的,企业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核算。
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接受捐赠企业来说取得的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通过税务部门稽核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业务处理,按受捐赠利得新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另外在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捐赠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游艇、摩托车,在新的税制度下其购置时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因而在其进行该类固定资产捐赠时,仍按原来的规定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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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语
我国这次的增值税的转型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房屋、建筑物与货物交易紧密相关的建筑业、房地产业、
交通运输业以及劳动服务行业有待纳入增值税征收管理范畴,使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完整起来,真正实现公平税负。与之相关的固定资产捐赠纳税和会计处理也有待政府新政策的出台来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