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视对地方财政债务和风险的管理(2)
2017-08-06 06:09
导读:从表4中看到,除了2000年的差额数小于中央代地方发债的数额外(对此笔者还没有很好的解释答案),其余3年的差额数均大于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的数额。
从表4中看到,除了2000年的差额数小于中央代地方发债的数额外(对此笔者还没有很好的解释答案),其余3年的差额数均大于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的数额。笔者认为,从上讲,中央代地方政府发债,实质上就是中央代地方政府打了赤字。这些赤字肯定没有记入中央财政赤字,关键的是它们有没有作为赤字在地方预决算中进行和汇总。我国历年来的地方财政汇总都是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的,从来没有赤字。这里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债的数量根本没有作为地方政府的赤字计算;二是已作为地方财政赤字计算后,地方财政汇总是平衡或结余的。从前面和表4的情况推断,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大,根据对财政机关的官员调查,证实了笔者的推断。由于地方债务计算在债务总规模中,而地方债务弥补的赤字没有计算为地方财政赤字,因此年度的政府债务总规模就大于了财政赤字规模。 如果上面的推断成立,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相互有联系的结论:一是目前我国公布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汇总后的财政赤字没有包括地方财政赤字,因此公布的赤字数和赤字占GDP的比重可能被低估了;二是地方财政的平衡或结余是虚,而存在赤字是实。 三、财政的风险将出在缺乏有效管理的地方政府赤字和债务 为什么不将地方发债计算为地方财政赤字?首先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预算法》的约束。我国《预算法》中规定,地方财政必须实行收支平衡,不能出现赤字。排除近年来基层财政的债务等情况不说,仅就中央代地方发债而论,由于这笔债务的偿还主体是地方政府,即债务人是地方政府,其实质应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如果因为《预算法》规定的原因,将地方政府债务不明确作为地方财政赤字,这势必会人为地缩小国家财政赤字的规模。其次,与目前政府预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有关。由于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当期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在这种记账基础下,财政收支只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反映那些当期虽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政府赤字和债务。这样既不利于准确地反映地方政府财政的整体状况,更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深化改革”,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课题组,2002年第5期《财政》)。 从目前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看,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的地方政府可能将长期存在赤字和借债情况,这就需要各个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对赤字及引发的债务实行严格和的管理,如同中央财政对中央债务的管理一样,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一套专门的管理和运作办法。据我们2001年对江苏、陕西、山东、浙江、辽宁等省的初步调研,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对其自身的政府债务管理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并采取了一些管理的办法。但是,由于预算法及现有预算会计管理制度跟不上新产生的政府借债融资的情况,多数地方政府的做法是将债务的借与归还在预算收支表的线下进行反映,财政厅(局)内也缺乏专门人才进行债务筹划和管理。 另外,地方政府的债务归还问题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中央债务多数是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归还的。地方政府没有举债权,目前中央转贷给地方政府的世界银行部分贷款已到期,许多地方各级政府是通过当地的税收、收费、以及出售政府资产来归还贷款。对于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国债,投资有效益的项目,其收益可以作为还债的资金来源,但是有相当多的投资项目只有效益,恐怕还债的资金主要还是来自当地的税收或收费,或者采取出售政府资产、借新还旧进行运作。总之,地方政府在债务的归还上,与中央政府相比,其可操作的空间相对有限。这就更加提醒我们要关注地方财政的债务风险,既便目前仅就中央代地方发债这部分债务总量大约在1700~2000亿左右(不包括县、乡基层财政的债务),规模不是很大,但其积累的速度和由于体制、约束而造成的管理空隙,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在中央财政风险不大的“高枕”上“无忧”,地方财政的潜伏风险一旦突发,带来的将是整个国家财政的风险。 四、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和结论,为了防范财政风险,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