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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经验启示——(2)

2017-08-07 01:54
导读:资本收益税,法人税 联邦 州* 联邦和州各50% 增值税,进口增值税 联邦 州* 联邦和州协商,联邦议会确定 保险税,资本交易税,统一附加 联邦 州* 联邦

资本收益税,法人税 联邦 州* 联邦和州各50%
增值税,进口增值税 联邦 州* 联邦和州协商,联邦议会确定
保险税,资本交易税,统一附加 联邦 州* 联邦
农业税,糖产品税,奶牛配额水,谷物共同责任谁,牛奶共同责任谁,出口关税 联邦和欧盟 海关 欧盟
关税,燃油税 联邦 海关 欧盟
烟草税,烈酒水/烈酒专卖,咖啡水,汽油税,灯烟草税,烈酒水/烈酒专卖,咖啡水,汽油税,灯税,糖税,茶税,盐税 联邦 海关 联邦
啤酒税 联邦 海关 州
汽车税,资产净值水,遗产(赠与)税,博采水,防火水,赌场税 联邦 州 州
不动产转让税 联邦 州 州和地方,由州税法确定比例
不动产税 联邦 州和地方 地方
娱乐税,狗税,渔猎税,许可证税 州 地方 地方
教会税 州 州和教会 教会
*由州代理联邦政府征管
资料来源:An ABC Of Taxes In The Federal Of Germany,1993年版
有上表可见,德国的税权划分具有以下特点: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德国绝大部分税收均有联邦立法,州只能在联邦立法范围之外行使立法权,地方基本没有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可以充分发挥税收对宏观的调控作用,也可以防止税收立法权过度分散造成的种种矛盾,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
(2)税收征管权比较集中于州一级政府。德国的税收征管权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州代理联邦征管,二是州进行征管,三是海关进行征管,四是地方负责征管。其中后两种征收规模比较小,实际上以州为主体进行的税收征管是当前德国税收征管的主要形式。
(3)就德国的税收司法权而言,则归属与财政法庭。德国联邦财政法庭位于慕尼黑,各州一般也有一个财政法庭。
(三)加拿大的税权划分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与此相适应,实行联邦、省、市( 县) 三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税收立法权分立。加拿大实行彻底的分税制,为此加拿大宪法中规定了联邦、省
和地方不同的税收权限,这样既在法律上保证了不同级次政府的税收收入,又避免了各级政府因争夺税源而产生矛盾,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加拿大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加拿大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开征任何税种。省级政府只能征收直接税、资源税以及某些收费,征收间接税的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地方政府除可对不动产征税外,几乎没有其他任何征税权。
(2)税收执法权属联邦税收部和省、地方政府的税务局。税收部下属税收征收机关,按经济区域在全国十省两区设立了50个分支机构(区办事处),从事具体的税收征收活动。各省、地方政府也设有税务局,但只负责征收联邦税务局不代征的省税和地方税。
(3)加拿大的税务司法机构包括税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
(四)日本的税权划分。
(1)税收立法权由大藏省和地税机构分别掌握。日本的税收分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的税法由隶属于大藏省的主税局制定,地税的税法则由个地方税务局制定。日本的地方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地方的税务机关也完全融于地方政府机构中。
(2)税收执法权由国税和地方税两套税务机构执行。日本的国税厅设在大藏省,负责国内税务的征收。地方税的征收与其立法权相适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但实际的申报和征收事物是由拥有课税权的各个地方公共团体担当的。即都道府县税是由设在都道府县内的税务事务所承担,市町村税是由市役所、区役所和町村役场的税务课承担。国税在征收上有优先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日本国税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国税不服审判所和法院。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归纳出税权划分的三条原则:
首先是税收立法权的相对集中和税收征管权的相对分散有机结合的原则。从各样本国家的情况来看,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于中央层次,税收征管权则相对分散于省级层次,二者的有机结合保证了各国税制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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