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经验启示——(4)
2017-08-07 01:54
导读: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有少 数学 者认为我国的纵向税收立法权应与政体一致,应将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集中在中央政府;有大多数学
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有少
数学者认为我国的纵向税收立法权应与政体一致,应将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集中在中央政府;有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讨论的焦点就在于赋予地方政府税权的原则和内容。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现有存在缺陷,即往往认为纵向税权划分就是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配置问题,而没有关注于我国税收立法权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可以看作是一种合同或契约,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因而合同是不完全的。中央政府拥有合同权利之外的剩余控制权,这赋予了中央政府在未来根据情形变化变更合同的权力。但这是一种明显的机会主义行为,对地方政府而言,就是承诺的不可信,从而会引发地方政府相应的机会主义行为。地方滥用税权就是对中央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反应。这是我国当前税收立法权划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通过对外国税权划分的理论分析,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目前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水平还比较低,政府仍然承担着广泛的社会经济职责,国家财政资金需求庞大且严重短缺,社会法制水平还比较低,再加上经济改革与转型时期诸多难以预料但又必须处理的事项,这些都决定了我国的税权划分宜采用中央集权为主、地方分权为辅的模式。即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税种,应由中央统一立法,包括税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对税法的解释权,都应由中央统一掌握;对属于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对宏观经济运行影响较大,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可以由中央统一立法,但将制定实施细则和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利交给地方,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并保证的税款的顺利入库;对地方特色较强、收入规模有限的税种,可以将立法权交给地方,并由其负责对该税法的解释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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